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程序

发布时间:2022-08-02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程序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改建或者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职、退休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的;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八)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十)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受聘超过3年(含3年)的;
(十一)员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患重病,给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
职工购买、建造、装修、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的,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提取。是不够的。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居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两次取款后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可办理注销账户取款。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应当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予以核实,由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