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本人户口不是青岛,公积金停缴半年。怎么提取?

发布时间:2022-08-02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本人户口不是青岛,公积金停缴半年。怎么提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1. 购买、建造、改建、大修自住房屋;
2、离退休或离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除上述目的外,地方公积金中心还规定了其他情况。请咨询当地的公积金中心。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的,由所属单位先行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2、员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允许提款的,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地方公积金中心对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的规定。请咨询当地的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