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9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现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给你。请跟随他们。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 年 2 月 7 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退出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或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产权人或者业主的配偶。


第四条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并拥有住房所有权的住房。


第五条 以捐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有房屋产权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承租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租房自住的,在本市不享有财产权。租房多套的,只能申请提取一套住房公积金。
其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在本市依法租房,年租金超过承租人及其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拔牙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中的“重大疾病”仅限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搭桥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术、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改造、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者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者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已完成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假如。
在本市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也可按照《本市购买保障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交付首付款办理办法(试行)》办理过户手续。
(二)购买转售房屋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过户后的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差价发票原件。房屋产权证已补齐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差价发票原件。


2、员工自建或改建有产权的自住房屋,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的施工合同房屋产权所有人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工程决算及付款发票原件(改建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自建、改建房屋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和缴费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3、职工对自有产权住房进行大修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房屋产权所有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房屋产权原件证书。


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当提供本人或者配偶的实际工作地点或者户口证明原件(户口本或者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点证明)。


(二)如已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在本市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原件。
偿还非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还款明细原件(加盖非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2.在本市偿还商品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原件(住房贷款还款银行存折或加盖公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银行印章)应提供。
异地偿还商品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者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3、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预缴证明原件。银行。

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当提供本人或者配偶的实际工作地点或者户口证明原件(户口本或者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点证明)。


(三)在本市租房自用的,应当按照青岛市出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离休或离休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休(休)证原件或离休(离休)批准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享受过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提供。
(六)出境居留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居住国(地区)的长期居留证明原件。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和原境内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户口注销证明。
(七)在本市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八)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就业2年以上(含2年)的,提供失业证明(求职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原件应提供已发行2年以上的e。补发证件的,应当提供补发后的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确认书原件。

(九)户口迁出城市或者户口不在城市,与城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城市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迁出城市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假如。
2.户口不在本市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本原件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十)员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患有重病或者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历室印章、医疗科室印章的住院病历原件(未住院者需提供病历证明,包括各种诊断报告)或门诊盖章,加盖医院收费业务印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十一)农民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户口本原件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并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经公证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继承或遗产。有多个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还应当提供其他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发生继承、遗赠纠纷的,还应当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本细则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9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2014年2月7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