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首次提取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2-07-29
青岛首次提取公积金

可以撤回的,依法可以撤回。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依法撤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款余额:

青岛首次提取公积金

(一)自行购建、改建、大修被占用的房屋;
 (二)离退休或离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

第二十五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其单位应当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允许提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新建、改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贷款获准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放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