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以产权方式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借款人应为产权人或他或她的配偶。
合作银行范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青岛银行、兴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齐鲁银行、北京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河北银行、日照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
职工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每年最多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 (注:还款和网上自助取款不限次数)
提示:支持电子许可证。电子身份证、电子营业执照、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等均可通过“爱山东”APP申领电子证照办理业务和咨询。
(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四)偿还自有产权住房贷款本息及首次提款,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员工持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办理提款后,以同一份贷款合同申请提款,只需提供加盖银行公章(或非本地住房公积金公章)的还款明细原件管理中心)(截至目前,贷款明细已还清,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银行及还款明细上需注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处办理。
2、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的金额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包括提取结算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I类借记卡。其中,I类借记卡仅限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银行,招商银行。
注:取款结算账户为职工I类借记卡的,职工需通过柜台或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自行绑定,或委托单位经办人在柜台携带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和从业人员身份证。
1、商业贷款自助取款业务:属于“网上商业贷款自助取款”合作银行范围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商业贷款自助取款业务。 (个人专业版)、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等渠道签约后。
2、公积金贷款自助取款业务:在本市正常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微信公众号申请自助取款、“爱山东”app等渠道。
若已开通“还贷”业务,每月自动还贷后,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有可用额度,且个人公积金账户有余额,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通过上述在线渠道。
操作流程:青岛公积金商业贷款提取登记申请操作流程(个人网上营业厅)|青岛公积金商业贷款取款登记申请操作流程(个人网上营业厅)
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立即关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结果,并通知员工。上述三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房管、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员工行为及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时间。
3.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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