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2020年5月1日起,青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28

青岛市:2020年5月1日起,青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相关政策


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和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相关政策,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详情如下:

青岛市:2020年5月1日起,青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相关政策

1.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1)调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二级贷款需结清5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结清2年后方可申请。

2.二次贷款新建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30万元;第二笔贷款也实行单方面存款,即由双方按存款的60%限制贷款。

3.二级贷款单笔贷款金额计算的存款余额倍数由15倍调整为10倍。

第二笔贷款利率不变,为第一笔贷款利率的1.1倍。另外,对于二次贷款,根据资金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则实行待贷。

(2)调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首次和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40%和60%调整为30%。同时,首付比例与房龄挂钩。

(3)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省内异地贷款政策将放宽至全国,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青岛户籍职工,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青岛购房。

2.调整本市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相关政策

(1)修改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3个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夫妻双方支付房租。

(2)调整额度限制

在本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在本市租住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职工租住多套住房的,只能申请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房租提取条件的职工,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两次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

(3)简化提供的要求

在本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在本市租住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及其配偶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和结婚证原件。

(4)防止欺诈性提款

1.对于职工及其配偶,虽经本市某区(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核发,但无自有产权房屋证明,但在本市其他区(市)核实过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有空间。

2.对于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金等欺诈性提款和欺诈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知职工工作单位,追回被冒领的资金。自骗取提取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依法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调整背景及政策解读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22日

  附录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调整的背景及政策解读

1.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

※背景解读——新政策更符合当前“去库存”的大背景,更符合员工的诉求。

自2014年9月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放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如提高最高贷款限额、降低最低首付比例、实施异地贷款、发展组合贷款等。,其中大部分已在我省率先在我市实施,对支持我市职工购房发挥了积极作用,资金利用率保持在93%左右的较高水平。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整体背景下,为积极响应缴存职工的诉求,结合本市公积金使用情况,经过充分研究,调整了部分贷款政策,进一步满足职工购房资金需求。

政策分析※

(1)二级贷款政策的调整

1.背景:我市公积金二次贷款政策是为落实国家调控政策,防范资金风险,于2010年按法定程序出台的。目前,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已经发生了方向性的变化。市二级贷款政策执行期限为5年以上。从近期员工的诉求来看,对此类问题的反思,尤其是时限的缩短,也比较集中,需要进行调整。

2.调整原则:由于我市公积金使用率仍保持93%左右的高运行状态,本次调整,从资金管理稳定、贷款政策相对稳定的角度出发,由5年缩短为2年。下一步将根据操作。情况以后再调整。同时,由于我市仍有70%以上的缴存职工未使用公积金贷款,为优先保证首次贷款职工的资金需求,在缩短期限的同时,适当降低二次贷款最高额度和缴存余额倍数。

3.注意事项:申请二次贷款的员工要注意四点。第一,申请二次贷款的存款标准不变。即借款人(含配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账户连续12个月正常缴存。几个月。二是二次贷款最高额度的调整。申请人双方均符合贷款申请标准的,新房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二手房为30万元;如果只进行单边缴存,则按60%执行。18万元。三是执行10倍存款余额倍数的二级贷款。以最高贷款50万为例,在申请人结清首笔贷款满两年后,夫妻双方还需合计5万元,才能申请全额贷款。第四,第二笔贷款利率不变,为第一笔贷款利率的1.1倍;三笔及以上公积金贷款按国家规定仍不受理。

4.预期效果:在当前住房改善需求不断扩大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公积金二次贷款年限的“闸门”,对降低职工购房成本、鼓励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将起到明显的支持作用,对我有帮助。城市房地产市场需求释放,房地产去库存。

(2)调整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

1.背景:2015年9月1日起,根据上级要求,我市下调了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但二手房贷款没有变化,仍维持首贷最低40%,二贷最低60%。%,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2.调整方法:由于二手房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其价值会因折旧而降低,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二手房的评估价值往往是市场价值的80%-90%,甚至更低。为防范贷款风险,保持贷款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满足大部分职工需求,本次调整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即新建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同时继续执行。执行首付比例与房龄挂钩的政策。具体如下:二手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40%下调至30%,二次贷款由60%下调至30%。房龄增加以5年为基数,贷款首付比例要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3.预期效果:此次调整是近年来首次大幅降低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尤其是二套贷款,从60%下调至30%,调整幅度为50%,将有效降低二手房。住房贷款职工筹集首付资金的压力,让更多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享受到了公积金贷款优惠。同时,通过促进二手房交易的活跃,也将间接促进我市房地产去库存。

(三)公积金异地贷款相关规定的调整

此次放宽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范围,主要是落实住建部要求,满足在就业地缴存职工在家乡购房的流动性需求。在当前职工跨区域流动性日益增强的情况下,本市放宽异地贷款政策,可以为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青岛市民在本市购房提供更多政策支持,有利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此外,为保证异地贷款业务的衔接,防范重复贷款带来的风险,根据住建部的要求和我市目前的实际,已出具我市异地贷款缴纳和使用证明的职工,将纳入我市贷款次数管理,与我们市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挂钩。具体方法有:

已出具我市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职工,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1.职工已出具缴存使用证明且已在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再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已结清且符合我市的证明。满足二次公积金贷款条件才能接受贷款。

2.职工已出具缴存使用证明但未在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再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无贷款记录证明或使用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确认后,可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2.调整本市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相关政策

※背景解读——落实上级政策要求,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

2015年1月20日,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一是明确提取条件。职工连续3个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供夫妻双方支付房租。二是规范取款金额。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按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对商品住房,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出租房屋面积确定租金提取额度。三是简化租金提取要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证明;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四是提高提取和审核效率。五是防止欺诈提取。

2015年9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简化审批要求:缴存商品住房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政策分析※

(1)就提取条件而言:

租住本市廉租住房的,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住本市公有住房的,依法通过市场租赁当事人租住本市房屋的, 且年租金超过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提取条件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修改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公积金支付房租。”

(2)关于提取金额: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为所有申请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每年不超过12000元,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实际支付的租金。

在本市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从原提取额度起每月不超过1000元,每年不超过12000元,提取总额不超过租房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修改为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支取一次,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额度控制方式由原来的以家庭为单位变为以单个职工户口为单位。

(3)在提取要求方面:

在本市租住公租房的,需提供公租房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

在本市租住商品房的,不再需要提供《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工资收入证明等。,只需要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此外,由于民政部门不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单身职工需要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婚姻状况“认定书”等原件。

(4)在防止欺诈要约方面:

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职工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于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虽然本市某区(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已出具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但在本市其他区(市)经核实,凡拥有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的,均视为有房。

根据上级要求,将加大对骗取提取的处罚力度:自骗取提取之日起5年内,取消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