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工作的港澳台同胞
自2018年5月7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就业)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具体办理流程将于4月底前通过住房公积金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布。
据悉,在岛城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内地(大陆)跨城就业,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雇佣)关系返回港澳台地区的,可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雇佣)关系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同时注销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为促进岛城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支持职工实现住房目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调整本市公租房以外的租赁住房提取额度。上级文件要求,在参考岛城租赁住房相关业务数据及其他同类城市相关做法的基础上。
据悉,该政策将于2018年5月7日起实施。
为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自由职业者的存款条件进行了规范,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在存款范围上,将“户籍在本市、60岁以下、55岁以下、信用良好、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者”调整为“ 18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在岛城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自愿履行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