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新政策、新流程、新程序

发布时间:2022-07-15

2020年青岛公积金提取,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新政策、新流程、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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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原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并拥有住房所有权的住房。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年,是指公历年,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2022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

2020年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新政策、新流程、新程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改建或者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

(二)偿还自有产权住房贷款本息;

(三)本人和配偶连续三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和出租住房。职工因购买、建设、改造、大修自有产权住房或者偿还自有产权住房贷款本息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业主或业主的配偶。以赠与、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有房产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离退休或离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

(四)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与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含2年)未再就业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严重疾病和严重疾病”仅限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术、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八)农民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取消。

第十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第三章 辅助材料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偿还自住有产权住房贷款及其配偶的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原件(购房合同或房屋权属证明原件)购买非再交易住房需提供,购买再交易住房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原件)。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或者病情严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还应当提供与患者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本或者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购买、建设、改造、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者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购房发票原件。在本市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也可按照《本市购买保障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交付首付款办理办法(试行)》办理过户手续。

2、购买转售房屋,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过户后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原件合同及契税原件


第十四条 出租房屋的职工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支付证明原件。承租人的配偶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

(二)在本市租用其他房屋,需提供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和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的证明原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本人签署的宣誓书原件。


第十五条 离职或者退休的,应当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请假(退休)证明原件或者请假(退休)批准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第十六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假如。


第十七条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者居住国(地区)的长期居留证件原件。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和原境内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八条在本市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 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就业超过2年(含2年)的,应当提供失业登记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2年以上的失业证明原件.补发证件的,应当提供补发后的失业证明原件和失业登记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确认书原件。


第二十条户口迁出城市或者户口不在城市,与城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城市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户口迁出城市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原件、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应提供个人非本地社会保障缴费证明原件。

(二)户口不在本市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原件、户口本原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原件不在本市。应提供名额。


第二十一条 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或者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加盖医院医务室印章的住院病历原件病历室、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医疗科室印章或门诊印章(如未住院,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加盖医院收费业务印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户口本原件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并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证原件和住房复印件公积金继承证明或公证遗产证明。如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还。

(二)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的金额,并在职工个人账户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并将员工不良信息告知所在单位。

(三)因出租住房而提取公积金的,虽然职工及其配偶经所在区(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了无产权住房证明,但经核实有本市其他区(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的,认定为有房。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件、伪造租赁合同等骗取和弄虚作假的,自作假之日起5年内,取消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提款和欺诈。

(四)单位、职工或者其他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证明材料,涉嫌犯罪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开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用于偿还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余额,或者使用网上营业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为偿还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制定其他有关业务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已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提取条件、提取申请材料、住房公积金提取频率和数额 对提取的受理、审查和监督进行了详细说明。


不同情况有条件提取公积金


        该方法明确了公积金的提取。其中,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可提取,可分为三种情况。可以满足其中之一:购买、建造、改造、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以产权归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和配偶连续三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


        此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余额:退休或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含2年)未再就业的;无户籍职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查封半年的;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是


  职工以产权方式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购房贷款还款期间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但提取的总金额为夫妻双方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职工及其配偶在还款期内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年已计提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余额可在当年提取。另外,如果职工提前还清了购房贷款的全部本息,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在提前还款证明规定的日期提取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但夫妻双方提款总额不得超过预缴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因出租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一次房租,两次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应符合相关条件。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在本市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取公积金,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的,提取公积金。

骗取公积金5年内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管理办法还提到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办法。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已提取公积金的,责令职工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并在5年内取消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欺诈性提款的日期。逾期未返还的,视为严重失信,依法依规将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通报所在单位时间。


        单位、职工或者其他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申请材料,涉嫌犯罪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处理。


        此外,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执法部门监督后,单位在违规期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该部分单位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不予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