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青岛公积金提取新规:
2020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改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退休或离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允许提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