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13

2014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办法

2014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该方法有11种提取情况:

2014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办法


(一)购买、建造、改建或者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在本市租房自住;

(四)离退休或离退休;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

(七)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八)与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含2年)未再就业的;

(九)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

(十)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农民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只要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之一,持相关证明材料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外,如果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员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改建、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员工购买有产权的自住房屋,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相关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一)购买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并提供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二)购买二手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或《青岛市购置公用房买卖合同》原件及缴纳契税原件应提供证书;已办理房产证的,还需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原件。

(三)根据房改政策相关规定,购买出租公租房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需提供《公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费证明原件;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设或改造有产权的自住房屋的,应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所有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决算及付款发票原件(改建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原件);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自建或者改建房屋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者房屋权属证明原件。

3、职工对有产权的自住房屋进行检修的,应提供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程序证明(《城市房屋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房屋产权所有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和房屋产权证原件。

职工购买、建造、改造、大修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应当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并提供购买、建造、改造的相关证明。 ,或者房屋大修的,还应当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属于婚姻关系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本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当提供提取人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原件。

(二)员工离职或退休的,应提供退休证明原件。未领取退休证的,应当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原件。

职工离职或退休,单位因合并、分立、注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需提供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准文件,请假(退休)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未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原单位劳动证明和工作经历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提供。

(四)员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出入境批准文件原件或居住国(地区)的长期居留证件原件。

职工出境落户,单位因合并、分立、注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需提供单位注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准文件、原单位劳动经历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居住国长期居留证明。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需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原件(住房贷款还款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假如。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和市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预缴证明原件。

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六)租用公房的职工支付的租金超过其家庭工资收入10%的,应当提供户口本原件、公租房租金计算表原件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明原件;职工租用私人住宅的租金超过其家庭工资收入10%的,应提供户口本、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年工资原件承租人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其/其直系亲属,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明原件。

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属于婚姻关系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本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当提供提取人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并提供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经公证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公积金继承或遗产。有多个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还应当提供其他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发生继承、遗赠纠纷的,还应当提供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九)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0)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受雇超过3年(含3年)的,应提供3年以上出具的失业证明(求职证明)原件。员工因户口迁移、遗失、身份证号码被收集等原因变更(补发)失业证(求职证)的,补发(补发)失业证(求职证)原件和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确认书原件。

(11) 员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内瘤开放摘除手术、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类大病、严重疾病,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历室印章和医务科印章的证明门诊盖章等其中一种印章的病历证明(包括各种诊断报告),以及员工与患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患有规定的九种大病和重大疾病,在青岛市外二级以上医院就医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证明医院为二级以上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