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新政策、流程、手续
青岛公积金提取,青岛2020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2020年青岛市购买二手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20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及所需材料、《青岛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及所需材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原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并拥有住房所有权的住房。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年,是指公历年,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改建或者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
(二)偿还自有产权住房贷款本息;
(三)本人和配偶连续三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和出租住房。职工因购买、建设、改造、大修自有产权住房或者偿还自有产权住房贷款本息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业主或业主的配偶。以赠与、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有房产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离退休或离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
(四)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与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含2年)未再就业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严重疾病和严重疾病”仅限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术、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八)农民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取消。
第十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第三章 辅助材料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不同的退出条件提交材料。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偿还自住有产权住房贷款及其配偶的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原件(购房合同或房屋权属证明原件)购买非再交易住房需提供,购买再交易住房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原件)。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或者病情严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还应当提供与患者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本或者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购买、建设、改造、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者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购房发票原件。在本市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也可按照《本市购买保障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交付首付款办理办法(试行)》办理过户手续。
2、购买转售房屋,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过户后的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原件应提供所有权转让后的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房,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差价发票原件。房屋产权证已补齐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差价发票原件。
(二)职工自行建造或改造有产权的房屋,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单位、工程决算及付款发票原件(改建还需提供原房屋产权原件)。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自建、改建房屋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和缴费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三)职工对有产权的自住房屋进行大修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房屋所在区(市)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原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主及施工单位、工程结算资料、付款发票及房屋产权证原件。
第十三条 偿还自有产权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职工在青岛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复印件即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预缴证明原件。
(二)偿还非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和还款明细原件(加盖非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非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和预缴证明原件(加盖非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应提供。
(三)本市商品房贷款本息还款,需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原件(住房贷款还款银行存折或加盖公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单)应提供银行印章)。在本市预付部分(或全部)商品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预付证明原件(加盖银行印章)。偿还或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非本地本息的还需提供商品房贷款、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权属证明原件、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第十四条 出租房屋的职工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支付证明原件。承租人的配偶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
(二)在本市租用其他房屋,需提供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和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的证明原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本人签署的宣誓书原件。
第十五条 离职或者退休的,应当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请假(退休)证明原件或者请假(退休)批准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第十六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假如。
第十七条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者居住国(地区)的长期居留证件原件。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和原境内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八条在本市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 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就业超过2年(含2年)的,应当提供失业登记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2年以上的失业证明原件.补发证件的,应当提供补发后的失业证明原件和失业登记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确认书原件。
第二十条户口迁出城市或者户口不在城市,与城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城市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户口迁出城市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原件、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应提供个人非本地社会保障缴费证明原件。
(二)户口不在本市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原件、户口本原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原件不在本市。应提供名额。
第二十一条 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或者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加盖医院医务室印章的住院病历原件病历室、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医疗科室印章或门诊印章(如未住院,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加盖医院收费业务印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户口本原件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并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证原件和住房复印件公积金继承证明或公证遗产证明。有多个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还应当提供其他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发生继承、遗赠纠纷的,还应当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章提款限额
第二十四条 购买、建设、改造、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上一次缴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日,但职工及其配偶的提款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共有房屋财产的,所有提取人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实际支出。
第二十五条 职工偿还自住产权住房贷款本息的,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的余额,但夫妻双方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职工及其配偶在还款期内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年已计提未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入余额(不含预缴金额)可在本年度提取。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在预缴证明规定的日期提取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但夫妻双方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预缴金额。职工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六条 职工租用多套房子的,只能申请提取一套房的住房公积金,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一次房租,两次提取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2个月。申请人在本市租用公租房的,提款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付的租金。租用市内其他房屋的,每人每次提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提取账户余额,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款申请人可以在医疗费用明细表指定日期提取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提款总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明细表所列自费部分。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一年内,员工有第八条第(一)、(二)、(三)项和第九条(四)、(七)项情形的,可以申请退出住房公积金最多提取两次,出租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次数和时间应当符合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仍可办理注销账户的提取手续。
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使用网上营业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用于偿还城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公积金账户,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职工在本市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申请以划拨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条不作限制。
第三十条 如果职工通过柜台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进行初审。
(一)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由单位代理人统一代为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身份证、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单位代理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原件。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撤回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三)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应当委托银行为职工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不符合开具存款证明条件的,委托银行应将提款金额转入指定银行的职工储蓄账户。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根据退出审查的需要,要求员工补充补充证明材料。员工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调查核实;职工拒绝配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予退出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退出审查:
(一)劳动者丧失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尚未指定法定代表人的;
(二)员工拒绝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拒绝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员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退出审核的。退出审计暂停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恢复审计,退出审计期限继续计算。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还。
(二)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的金额,并在职工个人账户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并将员工不良信息告知所在单位。
(三)因出租住房而提取公积金的,虽然职工及其配偶经所在区(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了无产权住房证明,但经核实有本市其他区(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的,认定为有房。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件、伪造租赁合同等骗取和弄虚作假的,自作假之日起5年内,取消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提款和欺诈。
(四)单位、职工或者其他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证明材料,涉嫌犯罪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开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用于偿还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余额,或者使用网上营业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为偿还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制定其他有关业务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已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提取条件、提取申请材料、住房公积金提取频率和数额 对提取的受理、审查和监督进行了详细说明。据悉,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qdhousefund@163.com。
不同情况有条件提取公积金
该方法明确了公积金的提取。其中,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可提取,可分为三种情况。可以满足其中之一:购买、建造、改造、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以产权归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和配偶连续三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
此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余额:退休或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劳动关系进入市级单位2年以上(含2年)未再就业;无户籍职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查封半年的;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病重,给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困难。 “严重疾病和严重疾病”仅限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术、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此外,如果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员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http://www.z8000w.com
需要注意的是,因购买、建设、改造、大修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而提取公积金的,当职工不再拥有该住房的所有权时,该住房产生的提取资格将被取消。自动丢失;职工因购买、建设、改造、大修自有产权住房或者偿还自有产权住房贷款本息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业主或业主的配偶;以赠与、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有房产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设、改造、大修有产权商品房的,不得撤回。
购房公积金结余不超过实际支出
管理办法中提到,业主自住有产权住房购买、建造、改建、大修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上一次缴款发票或契据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款余额。纳税证明上写明,但所有提取者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业主在异地拥有产权的自住房屋全额支付购买,且房屋所在地与申请人或其配偶的户口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2个月后办理退出手续。取得房屋产权证、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之一。
职工以产权方式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购房贷款还款期间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但提取的总金额为夫妻双方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职工及其配偶在还款期内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年已计提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余额可在当年提取。另外,如果职工提前还清了购房贷款的全部本息,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在提前还款证明规定的日期提取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但夫妻双方提款总额不得超过预缴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因出租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一次房租,两次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应符合相关条件。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在本市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取公积金,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的,提取公积金。
骗取公积金5年内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管理办法还提到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办法。
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违反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完整档案。已提取公积金的,责令职工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并在5年内取消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欺诈性提款的日期。逾期未返还的,视为严重失信,依法依规将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通报所在单位时间。
单位、职工或者其他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申请材料,涉嫌犯罪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处理。
此外,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执法部门监督后,单位在违规期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该部分单位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不予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