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202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如何取出,提取新政/提取材料

发布时间:2022-07-12

2022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202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如何取出,提取新政/提取材料

1、收回员工购买、建造、改建、检修的自有产权住房

2、员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3、本市租房自住职工退出

4、员工退休和离职

5、退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员工,终止与本单位的劳动关系

6、员工出国定居退出

7、职工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8、退出本市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满2年(含2年)的员工。

9、撤销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终止与本市单位的劳动关系,离开本市

10、员工本人或其患有重病或重病的直系亲属退出,给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困难

11、解除农民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

12、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撤回

13、员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支付首付

2022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新政,202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如何取出,提取新政/提取材料

青岛购买、建造、修缮或检修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1)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章)(管理处收款窗口收款);

(2) 提取器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员工购买、建造、修缮、检修自有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有产权的自住房屋,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购买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应当提供原购房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或原购房合同和原完税证明;房产证已填妥的,应提供完整的房产证原件。购买发票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契税缴纳证明原件。

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也可以按照《我市购买经济适用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及首付业务规定(试行)》办理过户手续。

(2) 如果您购买转售房屋,您应提供转让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缴纳证明原件。

(3) 购买拆迁安置房屋时,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差额支付发票原件。房屋产权证已填妥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齐差额的发票原件。

2、员工建造或修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工程决算及付款发票原件(装修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建造、改建自用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3、员工对产权自住房屋进行大修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房屋所有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如果该房屋位于在本市,应提供该人或其配偶的实际工作场所或户籍证明原件(单位出具的户籍或实际工作场所证明)。

其中,员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的余额时,应提供结婚证原件。

偿还购买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1)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章)(管理处收款窗口收款);

(2) 提取器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员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原住房贷款合同。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需提供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公章)。

2、偿还本市商品房贷款本息,需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异地偿还商品房贷款本息的,还应当提供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正本或者购房合同正本和契税缴纳证明正本。

3、员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原件。

如果该房屋位于在本市,应提供该人或其配偶的实际工作场所或户籍证明原件(单位出具的户籍或实际工作场所证明)。

其中,员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的余额时,应提供结婚证原件。

在城市租房自用

(1) 在本市出租廉租房,如房屋位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应提供房屋所有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管理单位出具的廉租房租赁合同原件;该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当提供房屋所在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房租赁合同原件。

(2) 承租人户籍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享受本市廉租房货币补贴,提供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廉租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和经区住房保障中心批准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承租人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其他区(市)的,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廉租房担保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提供协议原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并采用户籍所在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统一文本格式。

(3) 在本市出租公共租赁房屋,如房屋位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应提供房屋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原公共租赁房屋租赁合同;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当提供该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原公共租赁房屋租赁合同。


(4) 在本市租赁公共住房的,应当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公共住房租赁表》原件。

(5) 通过市场租赁依法在本市出租房屋,年租金超过承租人及其配偶年薪收入10%的,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或本市其他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租金发票原件、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产权房屋证明原件、承租人及其配偶年薪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明原件(求职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青岛市出租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身员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无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认定”原件。离婚员工还需提供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民政局的《离婚证明》原件等证明材料;丧偶员工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或原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

(6) 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承租人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