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买房装修可以提取公积金
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2年以上、
出境定居等情况下
也可提取公积金
近日,有市民在青岛政务网政府信箱咨询公积金的提取问题,9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了市民,回复中提到:符合以下12种条件之一,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4职工离休、退休的;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7职工出境定居的;
8职工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
11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12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转账)。
若暂时没有符合提取条件,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
如仍有疑问可拨打0532-1232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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