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公积金只是用来买房就亏了,与你切身利益相关,你应该知道

发布时间:2022-08-18

在青岛,房价不停的往上涨

想买房子没有钱怎么办

有住房公积金或许能感觉轻松一点了

B U T

你以为住房公积金只和买房子有关系吗

当然,不是

与你切身利益相关

优优提醒:认真阅读

公积金的七大用途,不知道你就亏了

1、购房

①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②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③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④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3、租房

①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②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4、父母给儿女购房

①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②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③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5、销户提取全部金额

①离、退休的;

②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③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⑤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⑥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⑦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

⑧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6、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7、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些事情你应该知道。

1、购买商品房应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都称为《细则》)的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提取时,应将上述材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2、购买二手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细则》的规定,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提取时,应将上述材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3、购买拆迁安置房如何提取公积金?

答:根据《细则》规定,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提取时,应将上述材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4、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如何提取公积金?

答:根据《细则》规定,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5、子女购买商品房,父母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细则》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的配偶。

6、职工退休如何提取公积金?

答:根据《细则》规定,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提供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对于达到满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已办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且联名卡状态为正常(暂时只支持建设银行与交通银行的公积金联名卡客户)的,也可以与我中心签订《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此业务生成后,提取金额会直接存入职工已签约公积金联名卡帐户中。

7、职工死亡,如何提取公积金?

答:根据《细则》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大病提取有哪些?如何提取?

答:根据《细则》规定,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原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9、有低保证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细则》的规定,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提取时,应将上述材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10、职工出境定居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细则》规定,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应提供护照和国内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

11、职工户口迁出,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细则》规定,户籍迁出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2、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本市住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应提供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或本市其他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及配偶无本市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承租人及配偶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符合《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身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不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具结书》原件。

离婚职工,还需提供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民政局的《离婚证》原件等证明材料;丧偶职工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等证明材料。在租赁住房承租期内,同时租赁住房每月住房公积金可提额度不超过1000元,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2000元。

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出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部分。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

13、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提取公积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承租本市廉租住房,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房产经营单位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承租人及配偶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承租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承租人的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

14、装修能否提取公积金?

答:根据《条例》规定,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15、农业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细则》的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与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原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手续。

16、本市户口,工作调到外地,如何转移公积金?

答:根据《关于明确职工调离本市转移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应提供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以及原单位出具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17、户口迁出本市,应如何转移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关于明确职工调离本市转移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应提供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以及原单位出具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动态,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以及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政策,新政策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看看哪些新政策与你我有关吧!

一、调整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将二次贷款由结清5年方可再次申请,调整为结清2年即可申请。

2.将二次贷款新建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30万元;二次贷同样实行单方缴存为双方缴存60%的贷款额度限制。

3.二次贷款计算单笔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由15倍调整为10倍。

二次贷款利率保持首次贷款利率的1.1倍不变。另外,对二次贷款,根据资金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实行贷款轮候。

二、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

将首次和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40%和60%统一调整为30%。同时收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

将省内异地贷款政策放宽至全国范围,对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青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

调整我市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政策。以后租房子用公积金更容易了!

1、提取条件修改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额度限制调整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3、简化提供要件

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四、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1、对于职工及配偶虽经本市某一区(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但经核实在本市其他区(市)拥有住房产权登记信息的,均认定为有房。

2.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是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整体背景下,为积极回应缴存职工诉求,结合我市公积金使用情况,经充分调研,对部分贷款政策作出调整,以进一步满足职工购房的资金需求。

公积金贷款问题,总有一个是你关心的。

1、职工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后,需缴存一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方能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吗?

答: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需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方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缴交不正常或者欠缴,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曾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停缴一段时间后,转入新单位恢复缴存不足12个月,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借款申请人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有一段时间未按规定缴住房公积金,转入新单位后,再次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恢复缴存满12个月后,方能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如职工停缴期间仍在同一单位工作,未发生工作调动,则应补缴公积金后,恢复正常缴存12个月,方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

3、以前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现在在青岛缴存,如果衔接起来满12个月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只要按规定程序办理转移后,衔接起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在申贷的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就可以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4、夫妻双方的公积金可不可以共同贷款购买一套房屋?

答:如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住房,双方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并以任一方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5、现役军官不在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买房能否办理公积金贷款?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缴存职工享有的权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为现役军人不在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6、我在即墨管理处缴交公积金,想在李沧买房子,请问我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我市已实现了集中统一,信息共享的管理模式,凡在本市缴存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不受公积金缴交区域、户口、单位所在地限制,根据个人需求,可在拟购住房区域的管理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您拟在李沧区购房,可到我中心李沧管理处咨询并申请公积金贷款。

7、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申请的审查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申请的审查内容主要有:

(1)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包括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借款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借款申请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2个月以上,若其所在单位没有连续缴存,亦没有补缴,而借款申请人本人为获取贷款,由本人代单位垫付住房公积金或所在单位只为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律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2)借款用途。主要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

(3)借款内容。对借款申请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等申请进行。

审核,看其是否符合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若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申请人需要的,建议其申请组合贷款。

(4)资信审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及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核实贷款担保情况。对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差、无贷款偿还能力或贷款担保不落实,贷款风险较大的,应不予批准发放贷款。

8、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如何执行?处于还款期内的如何执行?

答: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在调整日前尚未办妥贷款发放手续的,按新利率执行;在调整日前已办妥贷款发放手续或处于还款期内的,仍执行调整前的利率,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标准执行。

9、提前部分还款须提供哪些材料,办理规定是什么?

答:提前部分还款须提供以下材料 :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2)《借款合同》;(3)借款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公证委托书原件到场办理;(4)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提前部分还款办理规定包括:(1)提前部分还款采用贷款期限不变,减少月供的方式;(2)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本金额度为一万元的整数倍。(3)部分还款时,如有逾期,应先将逾期部分还清后,再办理部分还款手续。

10、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怎么办?

答: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约定收取借款人罚息和违约金。

若借款人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有权与借款人解除合同或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借款人不能偿还前述债务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处置抵押物,依法实现抵押权。

想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热线12329,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两种方式查询;

二是凭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各营业大厅柜台查询;

三是通过登陆青岛住房公积金网站(www.qdgjj.com)在网上营业厅个人普通版查询;

四是到公积金中心各营业大厅通过自助查询终端查询;

五是职工本人凭身份证和公积金联名卡到发卡银行网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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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让你的公积金躺着睡大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