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积金提取怎么办理

发布时间:2022-07-28

青岛市公积金提取怎么办理

一、自住住房购建、改造、大修提取住房公积金


青岛市公积金提取怎么办理

一、适用范围:职工购买、建造、改造、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可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2、提取金额:购买、建设、改造、大修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上一次缴费发票开具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量或注明契税完税证明,但职工及其配偶的总提款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共有房屋财产的,所有提取人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实际支出。


三、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2、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员工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一份个人副本,纸质;必要的
职工购买、建造、改造、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有产权的自住住房,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者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者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购房发票原件。在本市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也可按照《本市购买保障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交付首付款办理办法(试行)》办理过户手续。
(二)购买转售房屋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过户后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需提供购房合同及过户后的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差价发票原件。房屋产权证已补齐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差价发票原件。
2、员工自建或改建有产权的自住房屋,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所有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及付款发票原件(原房屋原件)重建还应提供产权)。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自建、改建房屋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和缴费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3、对有产权的自住房屋进行大修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书、房屋产权所有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资料、付款发票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其中,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四。处理过程

符合提取条件的员工应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单位经办人统一提取手续。单位代理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原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员工nt可以向任何管理办公室申请相关证明材料。


2、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退休
一、适用范围:职工离职或退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2、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员工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一份个人副本,纸质;必要的
3.退休证明原件或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批准表原件或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在本市社会保障机构办理退休登记;在青岛市以外地区申请退休或者退休的,应当提供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证明原件或者退休批准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件一份,论文;必要的
三、提取过程和位置
符合提取条件的员工应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单位经办人统一提取手续。单位代理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原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职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任一管理处提出申请。
3、 与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受雇2年以上(含2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适用范围:职工与市级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年(含2年)以上未就业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处理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2、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员工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3、失业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或《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自助打印),其中《青岛市社会保险证》职工”目前已缴纳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状况确定为民政厅原件1号,纸质;必要的
三、处理过程
符合提取条件的员工应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单位经办人统一提取手续。单位代理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原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职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任一管理处提出申请。
4、户口迁出城市或户口不在城市的,与城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适用范围
户口迁出城市或户口不在城市,与城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城市的,可以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中,将账户余额转入我市后,非本地存款人员将不再继续缴存。因户口迁出我市或户口不在我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与我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我市的,必须调离我市。

住房公积金在我市开户半年以上。
二、申请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2、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员工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3、户口迁出市或户口不在市内,与市内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市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户口如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或个人非本地社会保障缴费证明原件。 ②户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个人异地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三、处理过程
符合提取条件的员工应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单位经办人统一提取手续。单位代理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原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职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任一管理处提出申请。
五、本市出租自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适用范围: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且其配偶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自有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时间间隔:如果员工租用多套住房,只能申请提取一套住房公积金,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缴纳租金,两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三、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2、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员工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3、如果您在本市租房自住,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一)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支付证明原件。员工及其配偶的提款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承租人的配偶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
(二)出租本市其他房屋,每人每次提款金额不超过8400元,并提供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应提供,单身员工还应提供宣誓书原件。职工实际年租金支出超过8400元的,需提供与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的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证明原件、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房管部门,原租金发票可按实际租金支出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每月最多可提取不超过2500元。承租人的配偶在申请退还时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单身员工需提供本人签名的宣誓书原件。提款金额按租赁年度确定。最早批核日期为2018年5月1日,租期超过一年的,一次只批核一年的租金。
四。处理过程
符合提取条件的员工应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单位经办人统一提取手续。单位代理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原件。员工是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集中封存账户管理,持相关证明材料可向任一管理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