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程序

发布时间:2022-07-26
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程序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程序

(一)购买、建造、改建或者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在本市租房自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离退休或离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
(四)享受本市城镇居民生活保障;
(五)与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含2年)未再就业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
(七)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农民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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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一年内,员工有第七条第(一)、(二)、(三)项和第八条第(四)、(七)项情形的,可以申请退职。住房公积金两次。购房贷款还本付息的,最终申请提款的期限自还款之日起不超过1年。在本市租房的,最终申请退出的期限自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不超过1年。符合注销条件的,仍可办理注销提款手续。
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不受本条约束;委托终止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职工在本市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申请以划拨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条不作限制。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有关提取证明材料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单位代理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的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委托银行为职工出具银行存款证明。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根据退出审核的需要,要求员工补充补充证明材料。员工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配合相关调查核实;职工拒绝配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予退出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退出审查:
(一)员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表人的;
(二)员工拒绝配合退出审核的;
(三)员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退出审核的。
退出审计暂停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恢复审计,退出审计期限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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