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新公积金政策 提取金额上限提高至每年8400元

发布时间:2022-07-25
自2018年5月7日起,青岛市将调整出租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公租房除外),不仅增加提取额度,还将根据实际租金支出情况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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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新公积金政策  提取金额上限提高至每年8400元

提供:青岛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和配偶在青岛无自有产权的房屋证明原件即可:每次提款最高额度由6000元/年提高至8400元/年。


提供:青岛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和配偶在青岛无自有产权的房屋证明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租金发票原件、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实际年租金支出超过8400元的员工),按实际租金支出提取公积金


注:夫妻双方每年最高提款限额不超过30000元;自由职业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取消户籍限制。


2018年7月1日起,青岛自由职业者缴纳住房公积金进一步规范:


存款范围:取消户口限制。发件人:青岛市户籍自由职业者,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信用良好,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至:18岁以上自由职业者,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在青岛市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自愿履行青岛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的老年人


存款基础:降低最低要求。自由职业者的存款基数是根据自由职业者申报的上一年月平均税收收入计算的。
存款基数下限由上年青岛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上年青岛市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

港澳台同胞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新政将在青岛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自2018年5月7日起,与青岛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就业)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同缴和作为大陆工人的退出权。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接续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雇佣)关系,返回港澳台地区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一、购房
购买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青岛市户籍或有效居留身份;
2、贷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连续12个月正常缴存;
3、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购房首付比例符合规定;
4、有稳定的事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批准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6、开发单位必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7、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一笔公积金贷款必须还清两年;
8、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工资收入证明(单位签字盖章);
3、户口本、夫妻双方身份证;
4、本市有效居住证(非青岛市户籍);
5、婚姻关系证明;
6、公积金联名卡;
7. 其他认证

市政管理中心要求的证件或材料。
购买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一次: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二手房35万元;

第二次:最高贷款50万元;购买二手房30万元。


二、房屋建设、改造、大修公积金提取条件:

1、按规定缴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
2.自住房屋的建造或改造;
3. 雇员应为业主或业主的配偶。
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提取者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5、项目决算;
6、付款发票原件;
7、房屋产权证原件(改建需提供);
8、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权属证明、付款发票/收据(农民工户口所在地在自住房屋的建设/装修)。


三、租房

公积金提取条件:
1、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在青岛租用廉租房/公租房/公租房/享受廉租房货币补贴;
3、依法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在青岛租房,年租金超过承租人及其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
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1、员工身份证明;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婚姻关系证明(承租人配偶申请);
4、户口或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承租人子女申请);
5、廉租房租赁合同(廉租房);
6、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
7、廉租房保障租房补贴协议、住房租赁合同(享受廉租房货币补贴);
8、市场租赁:房屋租赁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承租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产权证明、年工资收入证明、失业证明/工作申请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失业人员)人)、未婚证明(未婚员工)。


四、退出低保家庭

公积金提取条件:
1、按规定缴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
2、享受青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 公积金贷款员工或未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有未偿还的银行个人贷款的员工;
4、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全家唯一房屋;
5. 住房公积金应在贴息申请日前正常缴存,但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人员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离职的人员除外。通过正常的退休程序;
6、贷款本息正常还款,在贷款到期前一年内不存在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违反贷款合同的情况。贴息申请日,贴息申请日借款本息无逾期。
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2.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3、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本;
4.借款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
5、青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6、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条件证明;
7、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8、劳动关系终止证明(终止劳动关系);
9、退休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0、其他相关信息。


五、治疗重大疾病公积金提取条件:

1、按规定缴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
2、员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重病,给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困难。

提取疾病范围: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手术、主要器官移植、主动脉手术。

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提取器的身份证;
3、住院病历(二级以上医院出具);
4、各种诊断报告和病历(未住院);
5、员工与患者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等(员工直系亲属患病)。


六、辞职后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条件:
1、符合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
2、存入的员工属于农业户口,或者户口迁出青岛或者户口不在青岛的;

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1、农业户口:身份证、户口簿、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户籍迁出青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迁出证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户口不在青岛: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户口本、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七、退休公积金的提取
公积金提取条件:
1、按规定缴纳公积金;
2. 员工退休或离职。
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 退休证明或经批准的退休批准表;
4、法定退休年龄身份证明/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证明(无法提供退休证明的人员需提供)。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


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
1、按规定缴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
2、被存放的员工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3、终止与本单位的劳动关系。
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1、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
2、身份证;
3、完全丧失行为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