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购买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自己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如果您和您的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有余额,您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一类借记卡或联名卡,以及相关申请材料。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者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正本或者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证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购房发票原件。
购买转售房屋,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过户后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并提供所有权转让后的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
职工在本市申请商品房贷款且符合规定的,可在公积金管理处柜台开通网上商业贷款自助取款业务。开通后,员工可按月在网上公积金大厅申请自助取款。取款成功后,取款金额将转入您注册的ι类借记卡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申请非本地商品房贷款的,需持取款材料到公积金管理所柜台办理取款,每年不得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