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租房如何提取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2-08-17

提取额度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且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职工未提供已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年度提取限额,其中提取限额为每人每次提取不超过8400元。

2.职工提供已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申请,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租房提取限额,其中提取限额为职工及配偶每月合计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在同一承租期内,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高于上述标准。提取额度按照租赁年度核定。核定金额的最早日期从2018年5月1日开始,租赁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3.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

4.职工和配偶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频次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十二个月。

提取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外,职工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

(1)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四: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1.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凭证原件。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五: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凭证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原件、房租发票原件。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六: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提取方法

一:线下提取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申请办理。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2.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

二:线上提取

可通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或微信公众号智慧网厅自助办理租赁提取手续。

办理地点

一:市南管理处

地址:市南区山东路2号乙(青岛市政府西南面)。

二:市北管理处

地址: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敦化路与连云港路路口)。

三:李沧管理处

地址: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楼(利客来购物中心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