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7

各位员工:

现定于2015年11月24日为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且有意提取的人员,请于11月3日—13日到企业管理部李秀处(分机号:86935935)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请务必准时,过期本次将不予办理。

一、提取条件及所需资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房主是配偶,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且只能提取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日期之前的公积金;

2、贷款购房的,如是公积金贷款,持借款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如是商业贷款,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还款存折(如无存折,则需打印还款明细加盖银行印章)。如房主是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他直系亲属的不能提取;

3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①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②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农业户口人员离职,提交户口簿(能证明户口性质的单页)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5、城镇户口人员离职,失业两年以上,提交失业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6、离职后到外地就业的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应提供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调入单位出具的接受证明原件、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及原单位出具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二、相关事项说明

1、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还款明细,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2、凭房屋装修合同、土地使用证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所有资料均只需提交一份;

4、此次提取后,下次提取时间为2016年3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