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规范贷款业务受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月4日发布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进行明确。
申请时间:建立账户满12个月
通知提出,申贷缴存的基本标准为: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须符合上述基本申贷标准,方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关于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首先,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予缴存的,视为欠缴。其次,申请人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应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再次,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逾期补缴及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单位一次性补缴超过3个月的,或补缴行为发生在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计算超过3个月的,申请人须再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此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明,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单位为个人补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如出现单位为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或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计算超过12个月的,视为非正常缴存,申请人须再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最后,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且能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予受理。
缴存基数:按系统记载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通知提出,缴存基数按系统记载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各管理处可根据单位缴存情况等相关信息,要求职工追加提供工资收入证明(记载工资的银行明细、银行存折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下同)、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证明材料,并据以认定缴存基数。
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按规定时间调高缴存基数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证明。调高后的缴存基数高于工资收入的,按调整前的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因工作调动调高缴存基数的,若缴存关系与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情况不符,按照调整前的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
余额认定: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通知提出,账户余额的认定标准以职工申贷时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正常缴存标准参照申贷缴存的基本标准执行。非正常缴存的,缴存金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符合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规定情形的,缴存金额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出现按原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情形的,因调高缴存基数增加的缴存额差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职工存在少缴补缴情形的,各管理处可根据单位缴存情况要求职工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缴存情况与工资收入相符的,少缴补缴金额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缴存情况与工资收入不符的,少缴补缴金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以转账方式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的,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转账提取额度中的正常缴存部分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此外,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申贷时应执行我市账户余额认定标准。经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情形。
贷款次数:以职工家庭为单位认定
根据通知,一般情形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登记记载的信息为准。在特殊情形下这样认定:借款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以配偶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
借款人婚前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婚后配偶未曾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该种情形下,借款人在结清首次贷款后,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借款人与其配偶在婚前分别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或配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三次贷款。
贷款期限:想变更需符合六项标准
根据通知,贷款期限变更受理标准包括六项: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誉良好,申请时点无逾期还款。
申请缩短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无不良还款记录,提供的收入证明应具备期限缩短后的偿贷能力,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作变更。
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提供导致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客观事由的说明材料,同意对抵押物抵押期限作相应变更。
组合贷款期限变更,应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变更期限应保持一致。
首次期限变更以合同期限为准,延长或缩短的期数以12的倍数变更。
贷款期限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已还期数+未来还款期数)不能超过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即商品住房30年,二手住房房龄加实际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周岁、女60周岁)。
对于贷款期限变更后贷款利率执行标准,贷款期限变更后,未来还款期数的执行利率,根据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按贷款期限匹配的利率标准执行。即贷款期限变更后,实际贷款期限低于5年(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利率标准执行;实际贷款期限高于5年(不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以上利率标准执行。
对具备将预抵押转为正式抵押条件的,要按照区域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及时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简称预抵押变抵押),应要求并协助抵押当事人(借款人、抵押人)按预抵押变抵押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办理,防止预抵押风险的发生。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匹配利率
对于贷款期限变更后贷款利率执行标准,记者了解到,贷款期限变更后,未来还款期数的执行利率,根据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按贷款期限匹配的利率标准执行。即贷款期限变更后,实际贷款期限低于5年(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利率标准执行;实际贷款期限高于5年(不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以上利率标准执行。
对具备将预抵押转为正式抵押条件的,要按照区域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及时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简称预抵押变抵押),应要求并协助抵押当事人(借款人、抵押人)按预抵押变抵押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办理,防止预抵押风险的发生。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即2019全年有效。
青岛公积金开通了网上营业厅,并且与大部分银行开通网上提取业务,方便了民众的使用,很大的提高了效率。为深入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一次办好改革,扩大零跑腿事项办理范围,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自2018年12月3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开通单位注销、单位将职工纳入暂存部管理等4项业务。
青岛市公积金使用,属于全国比较先进的城市行列。不仅在流程简化和提取方式上不断提高,而且缴存使用率也一直比较高。对于年轻人刚需购房,使用公积金可以享受比较低的利率,减轻购房的负担。但是前期也出现了公积金相对宽松,使用额度差别较大,也出现了紧张情况。
此次细则出台的实际要点,缴存期限延长,使用次数减少,变更期限从严,整体上是从严的态势。对于更加合理使用公积金,更多人受惠,帮助中低收入群体购房,将会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