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
《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自7月1日
青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
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上限为本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基数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各不应低于5%、不得超过12%。调整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2958元;月缴存额下限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分别为96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为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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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651元。
2020年度各(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为191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730元。
02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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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2958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分别为96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为87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04
其他事项
①2020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20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②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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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自2020年6月30日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将优化部分业务办理时限和要件
具体如下
01
缩短确有困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审核服务事项办理时限
单位经营困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现将办理时限由原来登记审批的10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办件类型由原来的承诺件调整为即办件。
02
简化部分提取业务办理要件
①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无需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凭证原件。
②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无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凭证原件。
③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无需提供本市缴纳社保凭证原件。
④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无需提供本人户籍凭证原件。
上述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共享政务大数据信息予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