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新政策:自提偿还商贷可“全程网办”,恢复租赁房最高提取额度,增加自提方式

发布时间:2022-08-17

今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增加网办事项的通知》,自2021年3月23日起,商贷自助提取签约开通网上办理渠道,提取资金能够直接划转至本人指定的提取结算账户。

商贷提取全程网办,根据通知,偿还本市商贷自助提取合作银行住房贷款的,第一(主)借款人可通过本人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申请办理商贷自助提取签约业务,并可选择添加配偶信息,为配偶一并开通商贷自助提取功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职工签约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果,并通过短信、网上营业厅等渠道通知职工。职工开通商贷自助提取功能后,可通过网上自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提取资金直接划转至本人指定的提取结算账户。

目前商贷自助提取业务合作银行已达20家,包括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青岛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齐鲁银行、北京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和河北银行。另外日照银行、平安银行的商贷自助提取业务已进入试运行阶段,将于近期正式上线运行。

一、如何办理?

首先打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www.qdgjj.com),找到个人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登录。

个人专业版在登录前需要先进行开通,可以通过支付宝刷脸方式在线开通。

1.通过服务协议

2.录入身份信息以及密码

之后就可以登录系统,申请办理商贷自助提取签约业务。还可以选择添加配偶信息,为配偶一并开通商贷自助提取功能。

自受理职工签约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果,并通过短信、网上营业厅等渠道通知职工。

职工开通商贷自助提取功能后,可通过网上自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提取资金直接划转至本人指定的提取结算账户。

二、签约后如何在网上自助提取?

1.根据业务菜单,找到归集业务办理--提取--商业贷款提取

2.进入业务界面后,点提取登记按钮打开支取界面

进入业务界面后,点提取登记按钮打开支取界面:

申请登记成功后,提示:

为了支持岛城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进一步规范本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岛城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近日拟制了《关于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2021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6日。

公众可在2020年4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qdhousefund@163.com。

附:关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处、室:

为了支持我市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进一步规范本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一)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每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

(二)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2500元

(三)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房租

二、加强租赁住房提取核查

缴存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租赁行为和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租赁住房提取审核,严格核实职工租赁行为和证明材料,对于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租赁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职工限期退回骗提资金,纳入失信信息管理范围,取消5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的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通报职工所在单位,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6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23日

3月9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回复青岛政务网政府信箱市民咨询时提到,除了买房、装修,

符合以下12种条件之一,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2、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4、职工离休、退休的;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7、职工出境定居的;8、职工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9、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11、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12、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转账)。若暂时没有符合提取条件,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如仍有疑问可拨打0532-12329咨询。

内容来源:

青岛住房公积金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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