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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提取证明材料的通知,取消部分提取公积金证明材料。
▼原文如下▼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部分提取证明材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应出具的大修证明原件,调整为有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二、取消失业提取中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
三、取消职工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提取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四、取消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中,提供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五、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的办理要件调整为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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