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流程简化!

发布时间:2022-08-17

五一假期快乐!

愿各位享受一个美好的假期!

因为毕竟放假回来就要劳动年检了。。

哈哈

再次强调,每年的劳动年检是与基数申报,工资指导线备案同等重要的社保大事!各企业负责人、人力资源主管们务必重视劳动年检工作!

还不了解今年流程的,请戳这里:社保大事件 - 劳动年检

2017年4月27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最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再次简化了职工及单位提取公积金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那么本次简化过后,与之前相比最主要的变化在哪呢?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读,青岛市最新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变动政策解读。

注:本次解读最主要只针对政策变动部分,具体实施细则详情参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住金规〔2017〕4号)(可点击文章末尾的阅读原文跳转政策原文)

照旧,先来一个导读

黑色普通:思路描述及政策原文;

黑色粗体:着重强调需要留意;

红色普通:转折或者关键性数据;

红色粗体:至关重要需要记住的内容;

蓝色粗体:解读(不喜欢看政策原文的朋友们可以挑着看蓝色粗体部分)。

好了,来个分割线,下面开始正文

01

实施时间

本次政策调整实施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起,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政策随时会有变动,大家只关注实施时间就好。)

02

关于异地提取

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房屋坐落地与职工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一致的限制条件。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无需在提供本人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房屋坐落地的证明原件(本条是减少项,所以无政策原文,本条内容选自青岛公积金官方公众号)

意思就是说,原本在A地(外地)买房子想要提公积金的,需要证明本人(或配偶)在A地工作或户口在A地,以后不用了,买了就能提。

03

关于申请时间

准确地说这个是以还贷方式,申请提取公积金,的申请截止时间

取消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的提取时间限制。(本条是减少项,所以无政策原文,本条内容选自青岛公积金官方公众号)

意思就是说,以前用还贷的方式来提公积金的,贷款还完了就不能提了,最多最多再给延长个一年。今后就没有这个限制了。

那有人问了,依据还贷的方式来提公积金,每年的提取额度本来就不得超过当年的最高还款额度。现在新政策说还完了还可以提,是不是本来也提不出来了啊?这个政策的更新是不是看起来没有什么意义?

错了。大家请注意《办法》第四章第25条第一款最后一句: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意思就是说,原则上来讲还完了肯定是不让提的,但是如果之前有几年忘了提了,那么这几年没提的部分是可以累积的,以后啥时候想提,都能提出来!

04

关于提取次数

请注意,这次的政策调整对于很多市民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本条了!

《办法》第五章第29条原文如下

。。。。。。情形的,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因偿还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使用网上营业厅自助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之前以还商贷的方式提公积金,每年只能提两次,两次加起来不得超过当年的还款额度,后来政策有变,如果是公积金贷款的话可以与公积金中心签协议,每月自动划付或者每月把对应额度取出来,但是商贷是没有变化的。

所以从本《办法》执行之后开始,市民们注意了!商业贷款的方式自己在网上营办理提公积金的,每年提取次数不限!

05

关于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三章第13条第一款: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意思就是说,今后以还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提取公积金的,不再需要借款合同!

06

关于离职后离开青岛

《办法》第三章第20条原文如下:

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离职并且离开青岛的,想要把公积金取走(此时相当于清户),你要证明你在外地已经正常生活工作了并且短时间不来青岛了,怎么证明呢?之前是通过缴纳社保之后由当地社保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但是在执行的时候发现一个问题,很多偏远地区或者社保制度执行尚不完备的地区没有这个东西,那么就没法取了,所以现在又加了一个备选。

意思就是说,今后对于离开青岛市在外地工作将本市公积金清户的,不止可以提供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还可以提供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

07

关于配偶及共同借款人

本条是新增要求,请注意。

《办法》第三章第11条第三款: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意思就是说,之前配偶(或共同借款人)以还贷款方式提公积金的,只要带着借款协议、结婚证等就可以了。新规实行后,还需要带着房产证!

08

关于政策依据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住金规〔2017〕4号)

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本期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流程简化的解读到此结束。

再次强调!五一回来后务必开始今年的劳动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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