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明确非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的有关通知》。内容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非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纳入本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
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管理集中封存的职工账户设立集中封存户。
(一)单位申请办理
单位经办人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到管理处办理。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网上营业厅的单位可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
(二)非在职职工申请办理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失业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失业证或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市人社局网站自助打印),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处办理。其中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当前缴费险种中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项状态为否的认定为非在职职工。
二、集中封存户转出
职工被新单位录用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办理要件到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所属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填写完整、加盖转入单位预留印鉴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二)《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保单位名称需与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名称一致)。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
三、其他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青岛:支持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2018年12月25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扶持力度,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社会效能,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关会议精神,现将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职工取得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按规定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职工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住金发〔2016〕6号)同时废止。
附: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
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
一、受理条件
(一)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
(二)售房单位已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签订转账协议。
二、办理要件
售房单位与市管理中心签订转账协议后,售房单位经办人应持以下材料到转账协议约定的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登记: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
(二)购房合同原件;
(三)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提取人为购房人配偶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
三、转账额度
购房人及其配偶的转账金额以办理提取登记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为限,合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四、住房公积金转账流程
(一)购房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应在选房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配偶还需持婚姻证明原件)、《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原件、到市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单,现场填写申请审核表,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加盖业务印章予以确认。
(二)购房人及其配偶到售房单位指定地点办理选房认购手续时,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应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单(加盖市管理中心业务印章)、申请审核表、身份证原件、婚姻证明(购房人配偶提供)原件。售房单位审核上述证明材料原件后,持复印件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登记手续。
(三)售房单位应在申请审核表上加盖预留印鉴确认相关购房信息和账户信息,由其指定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办理要件,到转账协议约定的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登记。
(四)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后,办理提取、转账登记,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分别由市管理中心、售房单位和职工所在单位留存。
(五)售房单位签章确认的申请审核表,由市管理中心留存。
(六)提取、转账登记业务办结后,售房单位退回职工相关材料时,将应当由职工所在单位留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一并移交职工,由职工转交单位。
五、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办理提取、转账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六、其他
购房人因故退房,购房人及其配偶已转账至售房单位收款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售房单位全额退回至市管理中心账户。市管理中心应自确认售房单位退回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已退回款项计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购房人不论何种原因退房,其本人及其配偶提取的用于交付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自提取、转账登记之日至计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市管理中心不再为其计算利息。
来源: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