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政!5月9日起,青岛公积金贷款、提取有新调整!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都可以提取!

发布时间:2022-08-17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

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我市重新制定出台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相应调整。

贷款新政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将自5月9日起施行。

此次贷款新政调整的政策事项有:

一、实行认房认贷申贷条件政策

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要求,申请我市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为职工家庭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

二、实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政策

落实上级政策要求,一是首付款比例政策,购买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执行30%的现行规定,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二是贷款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取消原二次公积金贷款的1.1倍利率规定。

三、统一最高贷款额度政策

参照商业银行及公积金同业做法,不再实行新建住房与二手住房、首次申贷与二次申贷的差异化最高贷款额度政策,统一按照我市现行双缴存职工最高6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36万元的额度标准执行,保障缴存职工的贷款权益。同时,缴存余额倍数按照经济适用房20倍、其他类型住房15倍的标准执行。

※政策调整解读

我市原《个贷办法》2014年3月份起施行,经2017年续期,2020年执行期满,根据《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当重新制定出台。《个贷办法》施行期间,各项业务运转正常,公积金贷款为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外部环境和业务发展发生了较大变化,原《个贷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需调整完善,以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更好的满足缴存职工申贷需求。相关情况主要有:

一是原《个贷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在认房认贷标准上未完全执行上级政策规定,需进行调整规范。

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我市此前一直执行贷款次数规定,未认定住房套数。

此次政策调整,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按照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的要求,落实上级政策规定,实行认房认贷申贷政策,将住房套数纳入申贷审查范围。

二是此前我市最高贷款限额政策不统一,是按照购房类型以及贷款次数分别执行差别化标准,与商业银行及公积金同业的普遍做法不一致。从调研情况看,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中,除青岛、长春外其他城市均执行相同的限额政策,同时,上级政策中也未就房屋类型规定差别化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参照商业银行及公积金同业做法,统一最高贷款额度政策,保障缴存职工的基本购房权益,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

对上述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政策调研和起草过程中,系统调研了4个直辖市、15个副省级城市、省内相关城市贷款政策,以及人民银行商贷管理规定、相关银行贷款规定。在此基础上,采取召开内部答辩会,邀请人大、政协、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召开研讨会,通过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等多种渠道,广泛听取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和法制部门的相关意见建议。《个贷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按照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流转发布后施行。

为助推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减轻职工经济负担,

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

《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将于2020年5月9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从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提取时间及金额、申请材料三个方面

进行了规范,

明确支持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提取范围

我市批复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提取时间和金额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职工可按照我市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提取范围

实施既有住宅安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直系亲属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提取时间和金额

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就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职工可按照我市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直系亲属提取的还需提供关系凭证原件(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

同一加装电梯项目中的其他职工再次提取的,可以不再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等同一项目中的共性材料。

下一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和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核查项目实施范围、改造内容和出资方案等审核项目,并将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切实做好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使住房公积金在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解决老小旧远问题、更好满足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上发挥积极作用。

附送新政相关的3个公告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住金规[2020]1号

各处、室,各管理处:

现将《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经重新制定,将职工住房套数纳入贷款审查范围,实行认房认贷差别化贷款政策,同时进一步补充和明确了有关申贷材料、违规惩戒等方面的规定。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受疫情影响,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8日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符合上述申贷条件,可以持相关证明,按照规定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二)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本条中的还贷能力计算公式、账户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第四章  组合贷款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因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不足部分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第十四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计算确定,组合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组合贷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住房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与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应提交签名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四)还款能力证明;

(五)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六)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七)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历史贷款情况、购房情况、家庭房屋套数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与公积金中心及相关方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超过月度(季度、年度)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公积金中心应优先向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并按照借款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及发放手续。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由受委托银行划转到房屋开发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资金由受委托银行划转到借款合同约定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申请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配合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任选其一,选定还款方式后,合同期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资金应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对逾期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罚息。

逾期贷款的偿还,应先还逾期部分,后还正常还款部分,对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按照罚息部分、逾期利息部分、逾期本金部分的顺序偿还。

第二十五条 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应符合相关业务规定并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一)借款人使用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若贷款尚未发放,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的;

(六)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的;

(七)抵押物灭失、毁损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遇政府统一征收的;

(八)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九)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十)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七条 处置抵押物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税费等相关费用,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其担保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应退还抵押人。

第七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应按规定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且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以共有产权的房产抵押的,须取得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抵押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采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有效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第三十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统一征收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公积金中心。征收补偿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筹集资金一次性提前偿清贷款;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有困难的,应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更换抵押物或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借款人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期间,公积金中心为抵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三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造成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公积金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有权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公积金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属于公职人员的,同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条件、贷款额度、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等未具体明确的事项,由公积金中心拟订,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住金规[2020]2号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员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2.申请人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应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

3.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逾期补缴及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明,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单位为个人补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如出现单位为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或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计算超过12个月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5.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且能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予受理。

6.军队转业干部从部队转业至地方单位工作满12个月,按规定在我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贷时不欠缴(自转业至地方工作当月起至申贷当月不欠缴),且安置单位与缴存公积金单位一致的,可予受理。

军队转业干部申贷时,除提供贷款所需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转业安置单位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干部介绍信。

7.退役军人在我市就业安置并已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将退役时部队公积金余额全部存入我市缴存账户,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根据部队出具相关的缴存证明,比照异地转移接续申贷情形办理。

三、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按系统记载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提供缴存基数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缴存基数的调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调整前的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

(一)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按规定时间调高缴存基数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二)因工作调动调高缴存基数的,应提供与缴存关系一致的劳动人事关系转移证明。

四、账户余额的认定标准

以职工申贷时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一)正常缴存标准参照本通知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执行。非正常缴存的,缴存金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二)符合本通知三、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规定情形的,缴存金额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出现按原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情形的,因调高缴存基数增加的缴存额差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三)职工存在少缴补缴情形的,提供的证明材料与缴存情况相符的,少缴补缴金额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四)以转账方式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的,转账提取额度中的正常缴存部分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五)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申贷时应执行我市账户余额认定标准。

(六)军队转业干部,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地方工作之日起至申贷时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七)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情形。

五、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即二手房),房龄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6万元。

六、关于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以年的整数倍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七、贷款利率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八、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登记记载的信息为准。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以下情形不认定贷款次数: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城市改造拆迁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统一征收或回购的,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认定次数。

(二)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因贷款抵押房屋的质量、面积等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认定非购房人原因并裁决或调解退房的,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认定贷款次数。

(三)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离异,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则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的原配偶不认定贷款次数;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的原配偶并办理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不认定贷款次数。

九、再交易住房房屋价格的认定标准

(一)办理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需签署书面承诺。

(二)申请办理再交易住房单纯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总价款根据网签合同交易价格确定。

(三)申请办理再交易住房组合贷款的,房屋总价款根据网签合同交易价格和组合贷款银行提供的住房评估价格就低确定。

(四)对上述二、三项房屋总价款有异议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计价。

十、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贷能力核定标准

(一)核定对象。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

(二)核定范围。

1.单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以及夫妻双方征信报告中的未结清贷款进行核定。

2.组合贷款:对本次申请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以及夫妻双方征信报告中的未结清贷款(不含本次申请的银行贷款部分)进行核定。组合贷款中银行贷款部分偿贷能力由组合贷款合作银行核定。

(三)核定标准。

核定的合计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合计月收入的60%。

(四)对个人征信报告中的贷款(住房贷款、车贷、消费贷等)和担保贷款涉及的还贷能力核定。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提供自有资产证明(房产、存单、理财等),且提供资产价值为其贷款余额和担保贷款金额的两倍及以上的,可予认定。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根据实际金额认定。

十一、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的通知》(青住金规〔2018〕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的通知》(青住金规〔2018〕10号)、《关于公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青住金规〔2019〕1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8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住金规[2020]3号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支持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一)提取对象。我市批复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二)提取时间和金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三)申请材料和流程。职工可按照我市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核查项目实施范围、改造内容和出资方案等审核项目。

二、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一)提取对象。实施既有住宅安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直系亲属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二)提取时间和金额。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就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三)申请材料和流程。职工可按照我市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直系亲属提取的还需提供关系凭证原件(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

同一加装电梯项目中的其他职工再次提取的,可以不再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等同一项目中的共性材料。

本通知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