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青岛公积金提取额度

发布时间:2022-07-04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注: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竹金桂[2017]4号)同时废止。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2青岛公积金提取额度


提款频率和金额: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职工在购买、建造、修缮、检修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最后一张付款发票日期或契税缴纳凭证日期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余额。但是,所有提款人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费用。


第三十条职工在偿还自有产权住房贷款本息期间,可以与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夫妻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如果员工及其配偶在还款期内当年未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当年提取时提取上一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累计余额。


        如果员工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员工及其配偶可以在提前还款证明所示日期提取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但夫妻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如果员工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员工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的余额。


第三十一条员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次租金,两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员工未提供登记租赁合同的,每人每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年度提取限额。


        (2) 员工提供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应当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员工及其配偶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也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租金提取限额。在同一租赁期内,同一房屋多人出租的取款金额不得高于上述标准。提取金额根据租赁年确定。最早批准日期为2018年5月1日。如果租赁期限超过一年,一次只批准一个租赁年的租金。


        (3) 在本市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款人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


        (4) 员工及其配偶租用多套住房的,只能为一套租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


        支取金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租赁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在本市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全额提取账户余额,并可以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三条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有大病或大病的,员工可以在医疗费用表规定的日期提取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的余额,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表中规定的金额。自我部分。


第三十四条一年内,属于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之员工,最多可申请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发生第8条第3项的提款次数和时间也应符合第31条的规定。符合销户条件的,仍可以办理销户取款手续。


第三十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利用“互联网+”新技术拓展业务处理渠道,推广网上支取等自助处理事项。相关处理规定可能会在适当时候进行优化和调整,并向公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