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劳动法新政盘点丨威科先行

发布时间:2022-08-05

劳动法律法规较为繁复,地方差异大,且更新较快。为方便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最新劳动法动态,助力劳动用工合规工作的实施开展,威科先行丨劳动法实务模块于每月初对当月生效的重点法规政策予以推送提示。现将2020年度劳动法新政汇总于此,以便查阅。

1月劳动法新政

全国:规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应参加社会保险

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公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北京: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2020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和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520元。同时,《通知》明确,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在各区医院、区中医院等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78%。

天津:规范养老保险及养老金调整机制

2020年1月1日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正式生效。《意见》就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了实施意见,明确了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江苏: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

江苏省人社厅发布的《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就业和失业的登记的流程,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使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更加明晰。另外,《办法》还规定了就业创业证管理,简化流程,促进就业。

山东: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山东省人社、财政、税务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正式生效实施。山东将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并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意见》规定,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并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其中,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后,计发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将以山东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安徽: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生效实施。《意见》明确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并进一步提出解决措施。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根据职能分工,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月无重要法规更新

3月劳动法新政

广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一类标准适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市区以及东兴市,二类标准适用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市区,三类标准适用各县、自治县以及并除东兴市外的各县级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1680元、1450元、1300元分别上调至1810元、1580元、143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16元、14元、12.5元分别调整至17.5元、15.3元、14元。

海南: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

2020年3月1日,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通知》生效实施。《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海南省高级会计师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明确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评审包括直接评审和认定评审。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天津:建立京津冀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工作机制

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条例》共8章52条。其中,《条例》规定,天津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推进政策制定、经办管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资格互认、医药产品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规定天津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合作,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有关工作。明确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明确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湖南:提升女职工劳动保护力度

湖南省政府公布的《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20年3月8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通知,《规定》明确,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这些规定大大提升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力度。

东莞: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2020年3月1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实施<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生效实施。《通知》显示,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统一设定为30年,且可贷额度上浮,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新政策新增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方式、新增可贷额度上浮情形、贷款最长年限统一设定为30年、新增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新增展期做法、取消提前还款期限变更的已还款时间限制、贷后连续停缴满12个月将被收取违约金、购买再交易商品住房在办妥过户手续后应及时申请贷款、调整供收比核定方式。

牡丹江:加强住房公积金缓存管理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生效实施。《办法》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和转移、封存、托管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补缴和缓交条件及办理方法加以明确。《办法》加强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4月劳动法新政

天津: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认定程序和退出机制,使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更加标准化、流程化,也强调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监管监督途径,使认定流程更加公开透明。

天津:加大就业补助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力度

2020年4月1日,天津市人社局印发的《<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生效实施。《通知》明确了就业补助资金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失业救助、提升职业技能的各类补贴项目,规范了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统一了补贴项目审核要件、标准、要求,并加强了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核实。

湖南:将部分药品纳入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范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将部分药品纳入我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范围的通知》于2020年4月1日生效实施。《通知》将31个药品纳入特药使用管理范围,执行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

青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2020年4月13日,中共青岛市委员会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生效实施。《通知》明确,入驻高创中心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项目(企业)的申报人应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

(四)创业项目(企业)的申报人担任入驻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在创业企业占股在30%以上;

(五)创业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50万元。

5月劳动法新政

全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北京:提高生育险支付标准 产检提至3000元

北京市医保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5月1日起生效实施。

《通知》调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进一步保障好参保职工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其中,产前检查支付标准提高至每人3000元。

福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

自2020年5月1日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生效实施。

《条例》共二十六条,进一步加强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更加注重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的健康保护。加强了对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女职工权利。

湖南: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通知》,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后申请贷款的时间,由贷款申请前2年内调整为1年内。同时,《通知》明确,职工可以委托同一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除提供基本提取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个人身份证、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安徽: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2020年5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生效。

《条例》圈定了劳动法律监督的组织及其职责,对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予以明确,加大了对违反劳动法律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和规范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海南: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及确定机制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通知》于2020年5月1日正式生效。

《通知》调整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通知》还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每年调整一次。调整起算月份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初次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不参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6月劳动法新政

全国: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自6月1日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正式生效实施。《通知》明确要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状,解决不合理收费、贷存挂钩和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湖南: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和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试行项目的通知》于6月1日生效。《通知》确定了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试行项目,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经省医疗保障局组织评估核定正式价格后,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广东: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自2020年6月1日起,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发放方式的通知》生效实施。《通知》明确,参保人的死亡待遇或退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优先发放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参保人已死亡且银行账户全部注销的,死亡待遇或退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至申报待遇的遗属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

福州:加强医疗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州市医疗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于6月1日生效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医疗保障信用信息归集、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信用异议和修复,为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人员及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行为,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

上海:加强新版基本医保监管

上海市政府网公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新版《办法》完善了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参保人员有将本人医保凭证出借或有偿转让、变卖由医保费用结算的药品、重复就诊超量配药进行医保费用结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长护险待遇等行为之一的,市、区医保局应当责令退回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视情节轻重,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改变其医保结算方式1至6个月。

7月劳动法新政

北京:规范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发放

自7月1日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正式生效实施。《通知》明确了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的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停发条件、列支渠道和执行时间。扩大失业保险范围,努力扩大受益面,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该项失业补助金最长可领取6个月,补贴标准根据参保缴费时间为880/月或1408元/月。

天津: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于7月1日生效实施。《通知》明确,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做调整,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5983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做调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江苏: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自2020年7月1日起,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生效实施。《意见》在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基金监督体系,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责任明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辽宁: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于7月1日生效实施。《意见》统一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比例、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口径和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和转移接续办法,对个人账户管理和丧葬抚恤待遇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内蒙古:工伤保险实现自治区级统筹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于7月1日起生效,标志内蒙古工伤保险实现自治区级统筹。工伤保险实现自治区级统筹后,实行五统一、一调剂的模式,即在自治区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保险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有效解决原有政策碎片化问题,均衡了自治区缴费成本和待遇水平,促进了公共服务均等化。

湖北:织密劳动保障风险防控网

7月1日起,湖北省人社厅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生效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体系,旨在通过建立守法诚信档案、客观评价诚信等级、强化评价结果应用、鼓励主动修复等举措,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劳动保障监察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劳动保障执法监管效能。《办法》明确了诚信档案格式规范、信息归集的渠道及要求,评价结果的查询和异议处置程序,重在解决信息归集难、信息填报不规范等问题。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档案和计分定级过程将通过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系统进行记录,确保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反映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信用状况,切实维护用人单位的社会信用权益。

山西: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将进行双公示

山西省人社厅印发《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于7月1日生效实施。为提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服务能力,规范办理提前退休行为,今后将实行参保单位、政府双公示制度,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办法》明确,各参保企业应于每年5月底前、11月底前,对符合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下发填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由企业进行汇总填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由企业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本企业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同步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将公示情况拍照形成电子文档与公示表备查,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举报的人员,暂缓上报或审批(核),进行调查核实。

8月劳动法新政

北京:调整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自8月1日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的通知》正式生效实施。

《通知》明确了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市场租房补贴:

(一)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200元;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且在本市生活;

(三)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天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

天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于8月1日生效实施。《通知》明确了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和认定标准及流程,圈定了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范围,并规定了就业见习补贴项目、标准及列支渠道,对开展见习活动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生活费补贴、带教费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

苏州: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于8月1日起生效。《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应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至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15日内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终止用工材料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和退工手续。

青岛:规范军转干部住房公积金缴存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发布的《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于8月1日起生效实施。《通知》明确: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及其他事项均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照自由职业者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应及时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宁波: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

8月17日起,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生效实施。《意见》指出,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推进企业降本减负,稳定劳动关系;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多渠道灵活创业就业;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对毕业生和困难人员给予就业帮助;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创业服务,多管齐下,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的工作。

9月劳动法新政

上海:出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上海市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相关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规范了残保金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50%;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90%。《办法》明确保障金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征收,税务部门对缴费成功的单位出具税务票据。

江苏: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2020年9月1日起,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正式生效实施。

《意见》明确,全省基金由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统管。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并投入使用,实现数据信息全省集中、待遇发放全省统一、业务经办全省统一,确保全省养老保险业务实时联网经办、基金财务实时管理监督。

江苏:杜绝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现象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于2020年9月1日生效实施。

《意见》就六种常见的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给出了详细的处理意见: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照首次领取待遇地优先的原则,确定保留首次领取待遇地的城乡居保待遇。无法确定首次领取待遇地的,保留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保待遇。非保留待遇领取地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当停发其城乡居保待遇,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

四川: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2020年9月1日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实施。

《条例》规定,以下人员可以参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

(三)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

(五)其他可以参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四川: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于2020年9月1日生效实施。

《办法》规定:全省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政策、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从2020年9月1日起实行调剂式省级统筹,力争到2024年实行统收统支省级统筹。

徐州:加强工伤认定分级管理

2020年9月1日起,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徐州市工伤认定分级管理办法》生效实施。

《办法》规定,市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工伤认定工作。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参保登记地办理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办理工伤认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和童工,其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判定分级管理原则,按照本办法执行。

10月劳动法新政

北京:规范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0年10月9日生效实施。

《裁量基准》规范了北京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将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统一编制了《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并针对不同类别违法行为,分别设定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明确行政相对人可申请缩短的公示期限和办理流程。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深圳:赋予自贸片区更大改革自主权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于2020年10月1日生效实施。

《条例》的出台赋予了前海片区更多先行先试权利。《条例》创新提出非违规不干预的管理模式,旨在探索创新高水平的外商投资监管服务机制。还逐步放宽或者取消境外投资者在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资质要求、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措施。

长三角: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资格互认

2020年10月1日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会同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人力社保部门,联合出台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和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暂行办法》生效实施。

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如二级建造师、二建造价工程师等,在职业资格、职称、继续教育学时三方面将实现沪苏浙"跨域、互认和共享",进一步完善人才流动机制,打破人才使用壁垒。

天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

天津市人社局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通知》要求,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经个人申报,所在企业、劳动关系所在区人社局审核,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申报人存放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河南:规范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

《通知》提出,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主要体现在统一制度、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和预算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五个统一。《通知》明确,全省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比例分别为16%和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任何地方不得降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缴费比例。

江西: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自2020年10月1日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生效实施。

《条例》对企业建会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企业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建会难、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可以由上级工会督促指导组建工会,同时规定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11无重要法规更新

12月劳动法新政

上海:明确人才落户条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办法》明确了11类引进人才可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办法》指出,引进特殊人才的申请,由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申请须在政务网上公示15天。另外,《办法》强调,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广东:规范劳务派遣管理

2020年12月1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生效实施。

《指导意见》要求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和建立劳务派遣诚信体系。明确规定,要紧紧抓住劳动者在谁的监督指挥下从事劳动关键环节认定假外包、真派遣,如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进一步深入调查双方是否构成劳务派遣关系:1、在外包的业务方面,发包方对劳动者的工作业务量、内容等与业务直接相关的内容进行指挥管理;2、在对劳动者管理方面,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日常考核与处罚等与劳动者相关的事项由发包方监督管理;3、在劳动纪律方面,劳动者需遵守发包方制定的劳动纪律。

天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天津市医保局、人社局,国税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20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

《通知》明确:(一)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统账结合模式(缴费比例12%,其中,单位缴费10%、职工个人缴费2%,下同)参保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经按照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8%,下同)参保缴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不可变更为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已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为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并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珠海:进一步放宽入户条件

珠海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人才引进及入户条件的通知》,于2020年12月25日生效实施,有效期两年。

《通知》明确毕业五年内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凭毕业证和相关资料直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珠海人才引进的对象范围放宽为:珠海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且在珠海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珠海人才的引进条件放宽为:一是放宽学历条件;二是放宽年龄条件;三是取消部分技能型人才的限制条件;四是落实广东技工工程有关技能型人才入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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