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青岛这些房间禁止出租!承租人子女可在居住证所在区市入学!

发布时间:2022-08-19

5月25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多部门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

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截自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通知》首次明确我市出租住房最低标准为

人均不低于6平方米

并指出卧室、起居室等

再次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

地下储藏室、车库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租售同权的利民政策也获进一步明确

↓↓↓

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

首次明确青岛市出租住房最低标准

《通知》提到,要大力发展规模化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以人才住房建设为契机,优化和落实商品住宅项目配建租赁性房源的机制。

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资源开发建设租赁型住房,及改建盘活闲置房屋开展租赁业务,政府可以在财政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中超出规定配建比例持有租赁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可以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企业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选择不少于10家具有一定规模、品牌的住房租赁企业,作为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试点企业,支持其利用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

在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方面,《通知》提到,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享受税收优惠2020年12月31日前,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2021年12月31日前,房产税暂减按2%的税率征收

《通知》首次明确了青岛市出租住房最低标准。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禁止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将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对租房者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推进租售同权

《通知》中,最受外界关注的当属推进租售同权。依法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享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符合区市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居住证所在区市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非本市户籍承租人享受以上公共服务须先申领居住证,本市户籍承租人另有产权住房的,按其产权住房所在地享受以上公共服务。

据了解,在2018年青岛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中,曾有过对租售同权优惠政策的表述,但本次发布的《通知》在此前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在居住证所在区市范围内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通知》还提到,对于租房者可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住房租赁备案证明及房租发票的,在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上限的情况下,可按照实际房租全额提取;不能提供住房租赁备案证明及房租发票的,可按照本市规定的年度提取额度定额提取。

以下是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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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

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 相关部门,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 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突出租赁住房民生属性, 大力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 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 关 于 整 顿 规 范 住 房 租 赁 市 场 秩 序 的 意见》 (建房规〔2019〕10 号) 的要求,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进住房租赁市场供给侧改革

(一) 培育 住房租赁市场主体, 大力发展规模化租赁企业, 鼓励房地产 开发企业转型。以人才住房建设为契机, 优化和落实商品住宅项目配建租赁性房源的机制。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 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资源开发建设租赁型住房, 及改建盘活闲置房屋开展租赁业务, 政府可以在财政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中超出规定配建比例持有租赁 房 源 , 开 展 住 房 租 赁 业 务的 , 可以 在商品 房 预 售 许可和 商品 房 预 售 资金监管 等 方面 给予 政策支持, 在企业 信用 考核中 给予 加分, 金融 机构给予 贷款支持; 选择不 少 于 10 家具有 一 定 规 模、 品 牌 的 住房 租赁企业 , 作为 专业 化、 机构化住房 租赁试点 企业 , 支持其利 用发行债券、 不 动 产 证券化等 融 资工具拓 宽融 资渠道。

(二) 落实 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依法登 记 备案 的 住房 租赁企业 、 机构和 个人, 享受 税收优 惠 。2020 年12 月 31日 前, 对公租 房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出 租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免 征 增 值税。对个人出 租住房 的 , 由 按照 5% 的 征收 率 减 按1.5% 计算缴纳 增 值 税; 对 个人 出 租住 房 取得 的 所 得 减 按 10% 的 税率 征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对 个 人 出 租 住 房 的 , 2021 年 12 月 31日 前, 房 产 税暂减按2%的 税率 征收。

(三) 限定出 租住房最低标准。出 租住房 的 , 应 当 以 原设计的 房 间 为 最小 出 租单位, 且人均 租住建筑面 积不 得低于6 平方米。禁止出 租人、 房 屋 租赁 企业 将原 始设计的 卧 室 或者起居室 再 次 分割 搭建后 出 租。原 始 设 计为 厨 房 、 卫 生 间 、阳 台 、 地下储藏 室 、 车库等 非 居住空 间 不 得出 租供人居住。

(四) 加强 住房租赁从业企业管 理。从事 住房 租赁 活 动的 房 地产 经纪机构、 住房 租赁企业 和 网 络信息 平台 , 以 及转租住房 10 套 (间 ) 以 上 的 单位或 个人, 应 当 依法办 理 市 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 租赁经纪服务的 机构经营 范围 应 当 注 明房 地产 经纪, 从事住房 租赁经营 的 企业 经营 范围 应 当 注 明住房 租赁, 未含 住房 租赁 的 , 要及时增加, 企业 注 册地与 实际经营 地不 一致的 , 要及时办理变 更手续。房 地产 经纪机构开展业 务前, 应 当 向 所在区 (市) 住房城乡 建设部 门 备案 。住房 租赁企业 开展业 务前, 应 当 通过住房 租赁市 场 公共 服 务 平 台 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推 送 开 业 信息 。市住房 城乡 建设部 门 将通过门 户 网 站 等 渠道公开已 备案或 者开业 报告的 房 地产 经纪机构、 住房 租赁企业 及其从业 人员 名 单并实时更新。各区 (市) 市场监管 部 门 应 与 住房 城乡建设部 门 建立信息 共享机制 。

二、 强化住房租赁市场需求侧保障

(一) 积极推进租售 同 权。依法登 记 备案 的 承租人, 可以 按照 规定享有公共卫生 、 计划 生 育 、 社会保险、 缴存使用住房 公积金、 证照 办理等 基本公共服务, 符合各区 (市) 入学 条件的 随迁子女可以 申 请在居住证所在区 (市) 按照 有关规定接受 义务教育 。非 本市户 籍承租人享受 以 上公共服务须先 申 领居住证, 本市户 籍承租人另 有产 权住房 的 , 按其产 权住房 所在地享受 以 上公共服务。

(二) 稳定住房租赁价格。逐步 建立 住房 租赁 指 导 价格发布制 度, 提高 租金透明 度。强 化规模化、 专业 化住房 租赁企业 在稳定住房 租赁价格方面 的 示 范作用 , 引 导 住房 租赁企业 出 租住房 的 租金价格保持稳定。

(三)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 度。职 工 连续 足额 缴存 住房 公积金满 3 个月 , 本人及配偶 在缴存地无自 有住房 且租赁住房 的 , 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 公积金支付房 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的 , 按照 实际支出 全额 提取。租住商品 住房 , 提供身份证明 、 本人及配偶 无房 证明 、 住房 租赁备案 证明 及房 租发票的 , 在不 超过市住房 公积金管 理委员 会确 定的 租房 提取额度上限的 情况下, 可按照 实际房 租全额 提取; 不 能 提供住房租赁备案 证明 及房 租发票的 , 可按照 本市规定的 年度提取额度定额 提取。

三、 维护住房租赁市场正常秩序

(一) 真实 发布房源 信息。已 备案 的 房 地 产 经 纪 机构 和已 开业 报 告 的 住 房 租 赁 企 业 及 从 业 人 员 对 外 发 布 房 源 信 息的 , 应 当 对房 源 信息 真实性、 有效性负 责。所发布的 房 源 信息 应 当 实名 并注 明 所在机构及门 店 信息 , 并应 当 包 含房 源 位置、 用 途、 面 积、 图 片 、 价格等 内 容, 满 足真实委托、 真实状况等 要求

(二) 推行合同 网 签备案。房 地 产 经 纪 机构、 房 屋 租赁企业 应 当 在履行现场核验房 屋 现状等 前期 手续后 , 将已 签订的 经纪服务合同 或 住房 出 租委托代理合同 上传住房 租赁市场公共服务 平 台 进 行 合 同 网 签 备 案 , 并 通 过 平 台 实 现 房 源 核验, 获取真实房 源 核验码 。成 交的 住房 租赁交易 合同 要通过市住房 租赁市场公共服务平台 网 签备案 。租赁合同 范本由 市住房 城乡 建设部 门 联合市市场监管 部 门 修订完 善。

(三) 动态 监管 房源 发布。对违规 发布 房 源 信 息 的 机构及从业 人员 , 网 络信息 平台 应 当 删 除相 关 房 源 信息 并限制 或取消 其发布权限。网 络信息 平台 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 房 源信息 责任的 , 网 信 部 门 可 根据住房 城 乡 建设 等 部 门 的 意 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 关 业 务、 停业 整顿等 措施。网 络信息 平台 发现违 规 发 布 房 源 信 息 的 , 应 当 立 即 处 置 并 保 存 相 关 记录。市住房 城乡 建设部 门 将建立机构及从业 人员 数据库和 房源 核 验 基 础 数 据 库, 通 过 提 供 数 据 接 口 、 房 源 核 验 码 等 方式 , 向 房 地产 经纪机构、 住房 租赁企业 、 网 络信息 平台 提供核验服务。

(四) 落实 网 络平 台 责任。从事 住房 租赁 活 动 的 网 络信息 平台 应 当 核验房 源 信息 发布机构资格、 人员 身 份和 房 源 真实性信息 。不 具备发布主体资格、 被列 入经营 异常 名 录或 严重 违法失 信 名 单 等 机构 及 从 业 人 员 , 不 得 允 许 发 布 房 源 信息 。对发布 10 套 (间 ) 以 上 房 源 信 息 的 单 位或 个人, 应 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 资格。网 络信息 平台 对同 一房 源 信息 应 实现合并展示 , 及时撤销 超过30 个工作日 未维护 的 房 源 信 息 。住房 城乡 建设、 市场监管 等 部 门 要求网 络信息 平台 提供有关住房 租赁数据的 , 网 络信息 平台 应 当 配合。网 络信息 平台 要与 住房 租赁市场公共服务平台 、 综 合治 理等 系 统实现对接。

四 、 强化联动, 形成监管合力

(一) 落实部 门 职责, 增 强 工 作合力 。市、 区 两 级 相 关部 门 要强 化工作协同 , 住房 城乡 建设部 门 负 责住房 租赁市场管 理、 指导 和 监督工作; 网 信部 门 负 责配合相 关 部 门 处置网络信息 平台 发布的 虚假房 源 信息 , 对涉事网 络信息 平台 依法处置;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依 法 查 处 无 照 经 营 、 价 格 违 法 行为 , 配合国 家、 省 开展住房 租赁领域反垄 断调 查; 公安 部 门负 责租赁住房 治 安管 理, 对租赁住房 中 的 流动 人口 进行居住登记管 理, 涉及违反治 安管 理和 犯罪 的 , 依法查处; 发展和改革部 门 负 责推动 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 戒 ; 金融 监管 部 门负 责规范相 关 金融 机构住房 租赁融 资业 务, 加强 贷前调 查和贷后 管 理, 防止住房 租赁企业 建立资金池 , 以 及诱导 、 强 迫承租人使用 住房 租金消 费 贷等 违规行为 。

(二) 强 化属地责任, 夯实工作基础。各区 (市) 政府、管 委会要切 实履行住房 租赁市场管 理属 地主体责任, 监督相关 部 门 做好辖区 内 企业 平台 开户 、 合同 平台 签约 、 住房 租赁登记备案 、 监督执法及纠 纷调 处等 工作, 督促租赁各方当 事人遵守 住房 租赁管 理有关 规定, 加强 对住房 租赁情况的 日 常检查。要充 分 发 挥 街 道 ( 镇) 和 居 委 会 ( 村) 基 层 自 治 组织 、 物 业 服务企业 的 作用 , 强 化基层 网 格化管 理, 推动 住房租赁管 理和 服务工作重 心 下移 , 做好租赁矛 盾纠 纷常 态化 调处、 化解工作, 为 住房 租赁市场发展夯实基层 基础 。

(三) 建立 纠 纷调 处机制 。房 地 产 经 纪 机构、 住房 租赁企业 、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 对租赁纠 纷承担首要调 处职 责。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受 理住房 租赁投诉, 引导当 事人妥善化解纠 纷。住房 城乡 建设等 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通过门户网站开设专栏, 并加强与12345 市长 热线 协同 , 及时调 查处理投诉举报。各区 (市) 要将住房 租赁管 理纳 入社会综 合治 理 的 范 围 , 实 行住房 租赁 网 格化 管 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 , 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四) 强化住房租赁行业自律。从业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行业协会应制定完善住房租赁行业执业规范和行和准则 , 强化行业自律; 要加强住房租赁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 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促进从业企业守法经营 。加强住房租赁行业党建, 推动具备条件的从业企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 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面和工作覆盖面。

(五) 注重宣传引导, 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市)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读, 通过多种形式, 特别是加强新媒体运用, 积极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市场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 加强住房租赁风险提示, 进一步形成有利于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 推动和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pdf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青岛市委网信办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银保监局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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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青岛日报.青岛本地宝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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