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称,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通知自2016年3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4日。
适用人群:
职工取得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
使用方式:
按规定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
据了解,2013年2月,青岛已下发通知试行职工提取公积金交付经适房首付款,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社会效能。通过对比可发现,此轮下发通知与此前试行办法内容一致,根据通知,该规定有效期至2019年3月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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