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紧急通知!7月起,增值税降了+个税变了+社保基数上调+金税四期+取消税管员+取消核定征收+营业执照大改,会计马上打印学习

发布时间:2022-08-19

最近国家频出新政,7月起,一大波税务政策执行,增值税降了+个税变了+社保基数上调+金税四期+取消税管员+取消核定征收+营业执照大改……会计必须要马上学习!

7月要学习的政策,总结全了,全部打印出来学习!先看重点:

1、恭喜!增值税降了!7月起,又有新规定!

2、突发!个税变了!这部分人免征!

3、7月起,社保缴费基数上调!到手工资要降了!

4、金税四期又出新公告!税务局又有大动作!7月起,这7种避税方法查到必罚!

5、取消税管员!税局紧急通知!7月起,税局将这样检查企业,弄错了后果严重!

6、突发!取消核定征收!税务局刚刚通知!

7、营业执照大变!国家刚通知!7月1日起,证照分离+经营范围+企业名称+新公司记账报税新规,弄错了麻烦很大!

突发!增值税降了!

7月起,又有新规定!

一、恭喜!增值税再减!10月1日起执行!

6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中明确:自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增值税专票又有新变化!7月起执行!

7月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具体调整说明:

一、将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二、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附:增值税最新最全的税率表

突发!增值税降了!

7月起,又有新规定!

一、突发!个税变了!6月1日起执行!

文件中明确:自2021年6月1日起,对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不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北京、贵州、甘肃、合肥、新疆等地纷纷降低经营所得个税应税所得税率。

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下调

近期,北京发布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文件中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按5%标准执行。较之前的7%下调了2个百分点。

除了北京,其他地区也出台了类似政策:

贵州

新疆

合肥、甘肃

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税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与我们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今天给大家整理了最全的33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建议收藏: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财税[2006]10号: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财税[2006]10号: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8.生育津贴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11.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财税〔2007〕93号: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16.军人的十三项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7.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8.远洋船员的伙食费国税发〔1999〕202号: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19.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1.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2.外交人员所得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3.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财税字〔1994〕20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4.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5.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财税[2019]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财税〔2017〕60号: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奧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27.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财税字[1994]021号: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财税字[1996]91号: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8.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9.住房租赁补贴免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0.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1.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财税〔2001〕157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33.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国税发[2000]60号: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7月社保缴费基数上调!

到手工资要降了!

7月起,社保缴费基数上调啦!

以青岛为例:

青岛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市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1231元,同比增长7.2%。其中,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671元,同比增长7.0%。

该文件中明确: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该文件也对社保缴费基数规定了上下限,具体来说: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注意,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金税四期再出公告!

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金税四期决策指挥端之指挥台及配套功能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从公开的金税四期决策指挥系统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文件来看,金税四期大大增强了内部控制监督平台。

技术加持,强化了内容控制监督。我们猜想,外部随着大数据等技术的成熟也会不断升级,税务监控变的越来越严。

为什么这么着急采购金税四期?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随着11月1日15个地区陆续公布社保入税,再加上之前已经社保入税的地区,全国各地区社保入税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所以,原有的金税三期已经不能满足需求。

金税三期,实现了对国税、地税数据的合并及统一,其功能是对税务系统业务流程的全监控。

而金税四期,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这意味着,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局掌握,监控也呈现全方位、立体化,以后想在税务上动歪脑筋更加行不通了。

税局紧急通知!

取消税管员!检查双随机!

划重点!!!

一、管理方式方法的变化

(一)根据《税收征管操作规范(2.0版)》,将各区局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全部工作事项分为基础管理、复杂事项、欠税追缴和风险应对四大类事项,取消税管员固定管户关系。

(二)所有通过金三系统流经税源管理部门的业务事项及金三系统外的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分配。

二、简化办税流程

将以往需要税源管理部门承接的开具纳税证明、无违规违章证明等各类税务事项证明,出具抄报税情况说明,修改或增加税费种,纳税人报表查询,违法违规处理、处罚,流程办理情况查询等6项业务,调整至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办理。

三、优化咨询服务

取消税管员固定管户关系后,为切实做好税务服务保障,市局推行从省局市局到区局的分级咨询体系,拓宽普适性咨询渠道,推出个性化问题的预约咨询服务,多层次满足纳税人的咨询需求。

突发!

取消核定征收!税务局刚刚通知

近日,贵州省税务局发布公告:严禁税务局滥用权力随意征收。不准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不准未经调查、未按规定流程随意核定、调整纳税人定额。

文件中可以看出:对税务局核定征收的权限有所收紧,不仅如此,多地税务局纷纷宣布将逐步取消核定征收。

近日,某市税务局紧急通知:逐步取消核定征收。

近日,某市税务局发布紧急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特就全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设立登记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各管理分局于3月16日前已做核定征收文书的新办企业请改为查账征收。

三、对之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仍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给一年的过渡期自2022 年起全部改为查账征收。在此过程中,要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四、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同时要求2021年3月29日前完成调整工作。

有消息称,上海税务局明确通知:取消新设企业核定征收,已经办好核定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21年起全部改为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改为查账征收未定,等后续通知。

杭州税务局:对超定额和超开票额的纳税人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将对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进行升级完善,同时在改革个体工商户管理方式中提出,通过完善税制,推进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的转变,严格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标准,减少核定征收企业的数量,同时为查账征收户提供更便捷的方式。

营业执照大变!

7月起,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

刚刚,国家宣布:7月起,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

重点内容如下:

一、自2021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1、直接取消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2、审批改为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3、实行告知承诺,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4、优化审批服务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1、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

3、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那么具体什么是证照分离改革呢?请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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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 彩 回 顾

开票人为管理员,发票必须退回?税局刚明确!即日起,发票开具就按这个来!

没买房的已哭晕!又定两个税!税率7%、5%、1%、3%~5%!国家紧急通知!9月1日开始实施!

明确了!公司办公室买的桶装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还是办公费!

突发!多家个体户被查!今天起,所有个体户必须这样开票、报税!否则罚款交的比税多!

财政局通知!这些会计考生不需要进行继续教育?!

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被查了!7月1日起,个人收款高于这个数要小心了!

来源:会计天下、税台。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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