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可本人提取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2-08-02
青岛住房公积金可本人提取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10月31日,我们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
针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外部环境和业务发展变化,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并在调研和参考部分城市做法的基础上,新修订的《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范和调整提取条件,优化提取流程,简化提取处理要素,加大对非法提取的防范和治理力度。
(1)规范调整提取条件。一是“户口已迁出市或户口不在市,与在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市的”和“农民工终止劳动关系”的退出条件解除与本市单位的劳动关系;二是新增“与当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半年的非本地户籍职工”
”提取条件。
(2)优化提取业务流程。在保留单位经办人为员工办理退出手续的基础上,允许员工自行或委托他人办理退出手续。
(三)简化提取业务的办理要素:一是取消自住住房建设、改造、大修等需要提供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决算。办理要素调整后,建造自住房屋的,应当提供建筑许可文件原件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建筑发票原件。改造自住住房,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旧房改造许可证文件原件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改造发票原件。自住房屋大修,房屋产权证原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害评价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大修费用支付发票原件应提供。二是取消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就业的人员,注销原失业证。调整非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障证明原件已连续两年以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封存两年的,无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加强对非法开采的防治。一是针对其他地方利用“真实购房材料、虚假购房行为”骗取住房公积金,增加限制性规定,明确职工在其他地方购买有产权的房屋。全额缴费的地方,且房屋所在地与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户口不一致的,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发票、契税完税证明之一满六个月后办理退出手续.二是针对“真租房、假租房行为”取得住房公积金,新员工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应在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申请。职工及其配偶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缴住房租赁金额,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租金提取限额。同一租赁期内,多人租用同一房屋的提款金额不得高于上述标准。三是针对异地某区域购房提款频率明显异常、员工购房价格与提款金额相近、同套住房交易频繁等异常情况加强退出审核.第四,明确了对违反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执法部门监管,单位在违法期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部分住房 单位为职工补缴的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补缴完毕前不予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