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5月9日起,青岛公积金贷款、提取有新调整!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都可以提取

发布时间:2022-08-18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

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我市重新制定出台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相应调整。

贷款新政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将自5月9日起施行。

此次贷款新政调整的政策事项有:

一、实行认房认贷申贷条件政策

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要求,申请我市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为职工家庭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

二、实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政策

落实上级政策要求,一是首付款比例政策,购买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执行30%的现行规定,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二是贷款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取消原二次公积金贷款的1.1倍利率规定。

三、统一最高贷款额度政策

参照商业银行及公积金同业做法,不再实行新建住房与二手住房、首次申贷与二次申贷的差异化最高贷款额度政策,统一按照我市现行双缴存职工最高6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36万元的额度标准执行,保障缴存职工的贷款权益。同时,缴存余额倍数按照经济适用房20倍、其他类型住房15倍的标准执行。

※政策调整解读

我市原《个贷办法》2014年3月份起施行,经2017年续期,2020年执行期满,根据《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当重新制定出台。《个贷办法》施行期间,各项业务运转正常,公积金贷款为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外部环境和业务发展发生了较大变化,原《个贷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需调整完善,以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更好的满足缴存职工申贷需求。相关情况主要有:

一是原《个贷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在认房认贷标准上未完全执行上级政策规定,需进行调整规范。

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我市此前一直执行贷款次数规定,未认定住房套数。

此次政策调整,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按照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的要求,落实上级政策规定,实行认房认贷申贷政策,将住房套数纳入申贷审查范围。

二是此前我市最高贷款限额政策不统一,是按照购房类型以及贷款次数分别执行差别化标准,与商业银行及公积金同业的普遍做法不一致。从调研情况看,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中,除青岛、长春外其他城市均执行相同的限额政策,同时,上级政策中也未就房屋类型规定差别化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参照商业银行及公积金同业做法,统一最高贷款额度政策,保障缴存职工的基本购房权益,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

对上述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政策调研和起草过程中,系统调研了4个直辖市、15个副省级城市、省内相关城市贷款政策,以及人民银行商贷管理规定、相关银行贷款规定。在此基础上,采取召开内部答辩会,邀请人大、政协、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召开研讨会,通过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等多种渠道,广泛听取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和法制部门的相关意见建议。《个贷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按照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流转发布后施行。

为助推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减轻职工经济负担,

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

《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将于2020年5月9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从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提取时间及金额、申请材料三个方面

进行了规范,

明确支持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提取范围

我市批复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提取时间和金额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职工可按照我市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提取范围

实施既有住宅安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直系亲属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提取时间和金额

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就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职工可按照我市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直系亲属提取的还需提供关系凭证原件(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

同一加装电梯项目中的其他职工再次提取的,可以不再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等同一项目中的共性材料。

下一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和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核查项目实施范围、改造内容和出资方案等审核项目,并将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切实做好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使住房公积金在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解决老小旧远问题、更好满足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上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蓝睛新闻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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