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骗提公积金,5年内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2022-08-18

中宏网山东9月23日电 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制了《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申请材料、提取频次及额度、提取受理及审核、监督等做了详细说明。据悉,公众可在2019年9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dhousefund@163.com。

不同情形下提取公积金是有条件的

办法明确了公积金提取情形。其中,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分三种情形,满足其中一条即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

另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此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需要注意的是,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而提取公积金的,当职工不再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时,因该房产而产生的提取资格自动丧失;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业用途房屋不得办理提取。

购房提取公积金余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管理办法提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与提取申请人或其配偶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中之一之日起满12个月后,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另外,职工提前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对于职工租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还应符合相关条件。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公积金、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等情形的提取。

骗提公积金,5年内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管理办法也提到了违反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方法。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职工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申请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另外,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或者执法后单位补缴违规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