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明确低保资格这16种情形不得纳入低保!

发布时间:2022-08-18

青岛财经日报讯(记者 封满楼) 我市于2013年出台了《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今年我市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低保资格条件、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日常管理等内容,规范了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

我市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已纳入的应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具体包括:

(一)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拥有或长期自费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用拖拉机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家中拥有高价收藏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倍的。

(四)家庭成员在高收费中小学(含幼儿园)自费择校就读的;在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就学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或旅游的。

(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倍的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依据基础值适度调节:1人户,按基础值增加20%;2人户,按基础值计算;3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10%;4至5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20%;6人及以上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30%。

(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购买房屋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七)拒不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的。

(八)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九)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十)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十一)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而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十二)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者应先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1年内三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十三)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十四)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十五)区(市)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申请家庭的赡养义务人完全有能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

(十六)区(市)民政部门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同时,我市明确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及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给予的有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独生子女费,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老年人领取的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慰问款物等。

(四)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扣除社会保险费补贴部分)、住房公积金。

(五)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六)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享受待遇期间上岗、就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除其培训等必要的就业成本。

(八)本科及其以下全日制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九)区(市)民政部门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