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相关通知,
对我市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及缴存额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7年7月1日起,
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
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确定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
不超过14729.25元,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
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但最高不得超过24548.75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分别按照
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
(六区为1664.17元,四市为1508.33元)确定。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
上限不得超过14729.25元,
下限为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即2945.85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
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
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768元。
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94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分别按照本市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
即六区分别为83元、四市分别为75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
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四、其他事项
(一)2017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
自本单位缴交2017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
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
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
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说明:
一、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
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8917元,
月平均4909.75元。
二、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2016年1-5月,
六区1600元,四市1450元,
2016年6月-12月,
六区1710元,四市1550元。
由此计算,
2016年六区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664.17元,
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50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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