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执行,青岛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额均有调整

发布时间:2022-08-18

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相关通知,

对我市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及缴存额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771日起

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

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确定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

不超过14729.25元,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

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但最高不得超过24548.75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分别按照

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

(六区为1664.17元,四市为1508.33元)确定。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

上限不得超过14729.25元,

下限为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2945.85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

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

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768元。

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94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分别按照本市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

即六区分别为83元、四市分别为75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

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四、其他事项

(一)2017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

2017712018630

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

自本单位缴交2017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

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

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

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说明:

一、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

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8917元,

月平均4909.75元。

二、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20161-5月,

六区1600元,四市1450元,

20166-12月,

六区1710元,四市1550元。

由此计算,

2016年六区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664.17元,

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50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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