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电话12329
该手册仅供参考,若政策发生改变以实际为主
公积金作为一项福利待遇,今天将从 提取条件 提取流程 提取额度 提取时限四个维度和各位梳理一下天津公积金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1)本人及配偶名下没有住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2)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3)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承租人及其配偶均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1.身份资料:
(1)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卡
(3)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公积金卡、夫妻关系证明
2.租房资料:
(1)《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以下统称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2)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4)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还应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1.身份资料:
(1)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卡
(3)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公积金卡、夫妻关系证明
2.其他资料
(1)《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以下统称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2)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4)同意查询齐征信信息的授权书、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柜台提供两者)
温馨提示:
●职工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及资金提取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如职工未修改住房公积金卡初始密码代办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在本市租赁住房且已支付房租,职工及配偶每季度可提取一次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且不超过提取限额。
●同时提取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公积金合并计算。
●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1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公积金,其他人不能提取。
●同时租住两套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提取。
●租房提取登记手续应由承租人本人办理,申请提取配偶公积金的,配偶应同时到场。
●职工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含贷款已还清)或正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双方均不能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当时办理。需核实、核查事项或资料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
(3)同时提取配偶的:配偶身份证、配偶公积金卡、夫妻关系证明
注:
①若与未成年子女购房,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
②若与他人共同购房,需提供共同购房放弃提取声明(柜台提供,本人填写),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的,还需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1)购商品房:身份材料、购房合同、全款发票
(2)购经济适用房:身份资料、购房合同、全款发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购私产房:身份材料、房屋买卖协议、全款发票、房产证
(4)购公产房产权:身份材料、房屋买卖协议、全款发票、房产证
温馨提示:
●职工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及资金提取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如职工未修改住房公积金卡初始密码代办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同时提取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公积金合并计算。
●与他人共同购买商品房且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15年9月21日之前的,共同购房人中的1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公积金。
●与他人共同购买私产房且买卖协议签订日期在2015年9月21日之前的,所购产权为50%以上(含50%)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公积金。
●与配偶、本人的直系血亲共同购房且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共同购房人中的1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公积金。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共同购房人中如果包含本人的配偶、本人的直系血亲以外的其他人员,则任何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房人单独购买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每名提取人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且各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按揭贷款的不超过首付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合计不超过购房价款(按揭贷款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住房且购房日期在2018年9月1日及之后的,新购私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
●若职工或配偶有未结清的公积金(组合)贷款,双方均不能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
●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当时办理。需核实、核查事项或资料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身份资料:提取本人:身份证件、公积金卡
同时提取配偶的:配偶身份证件、配偶公积金卡、夫妻关系证明
注:若与未成年子女购房,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若与他人共同购房,需提供共同购房放弃提取声明(柜台提供,本人填写)。
(1)购商品房:身份资料、购房资料(购房合同、全款发票)、借款资料(借款合同)
(2)购经济适用房:身份资料、购房资料(购房合同、全款发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借款资料(借款合同)
(3)购私产房:身份资料、购房资料(房屋买卖协议、全款发票、房产证)、借款资料(借款合同)
(4)购公产房产权:身份资料、购房资料(房屋买卖协议、全款发票、房产证)、借款资料(借款合同)
温馨提示:
●职工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及资金提取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如职工未修改住房公积金卡初始密码代办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同时提取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公积金合并计算。
●与他人共同购房,共同购房人中的1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公积金。(使用住房贷款购房的,参与提取的购房人应为借款人中的一人。)
●商业住房贷款与他人共同借款,借款人中的1人及配偶偿还贷款后可提取公积金,但提取人应与按首付款一次性提取的职工一致,其他借款人不能提取。
●每名提取人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且各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按揭贷款的不超过首付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合计不超过购房价款(按揭贷款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若职工或配偶有未结清的公积金(组合)贷款,双方均不能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
身份资料:提取本人:身份证件、公积金卡
同时提取配偶的:配偶身份证件、配偶公积金卡、夫妻关系证明
(1) 首次提取
身份资料、购房资料(购房合同、全款发票、房产证)、借款资料(借款合同、还款凭证)、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柜台提供)
(2)还款提取
身份资料、还款凭证
温馨提示:
●职工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及资金提取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如职工未修改住房公积金卡初始密码代办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同时提取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公积金合并计算。
●与他人共同购房,共同购房人中的1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公积金。(使用住房贷款购房的,参与提取的购房人应为借款人中的一人。)
●商业住房贷款与他人共同借款,借款人中的1人及配偶偿还贷款后可提取公积金,但提取人应与按首付款一次性提取的职工一致,其他借款人不能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2018年9月1日及之后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上述提前还款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2018年9月1日之前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部分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影响。
●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当时办理。需核实、核查事项或资料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身份资料:提取本人:身份证件、公积金卡
同时提取配偶的:配偶身份证件、配偶公积金卡、夫妻关系证明
还贷提取:身份资料、还款凭证
温馨提示:
●职工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及资金提取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如职工未修改住房公积金卡初始密码代办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还款凭证上应无委托提取、余额还贷、强制执行字样,应无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印章。
●同时提取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公积金合并计算。
●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当时办理。需核实、核查事项或资料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1.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身份资料
(1)购房人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配偶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夫妻关系证明
注:
①若与未成年子女购房,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
②若与他人共同购房,需提供共同购房放弃提取声明(柜台提供,本人填写),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的,还需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购商品房
(1)身份资料
(2)购房资料:购房合同、房产证、全款发票
(3)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本市缴存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温馨提示:
●职工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及资金提取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如职工未修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初始密码代办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同时提取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公积金合并计算。
●与他人共同购买商品房且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15年9月21日之前的,共同购房人中的1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公积金。
●与他人共同购买私产房且买卖协议签订日期在2015年9月21日之前的,所购产权为50%以上(含50%)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公积金。
●与配偶、本人的直系血亲共同购房且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共同购房人中的1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公积金。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共同购房人中如果包含本人的配偶、本人的直系血亲以外的其他人员,则任何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房人单独购买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每名提取人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且各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按揭贷款的不超过首付款)。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住房且购房日期在2018年9月1日及之后的,新购私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
●若职工或配偶有未结清的公积金(组合)贷款,双方均不能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
●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当时办理。需核实、核查事项或资料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1.首次提取:
(1)身份资料
(2)购房资料:购房合同、全款发票、房产证、借款合同、还款凭证
(3)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本市缴存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4)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授权书(柜台提供)
2.还款提取
(1)身份资料
(2)还款凭证
温馨提示:
●职工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及资金提取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如职工未修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初始密码代办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同时提取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公积金合并计算。
●与他人共同购房,共同购房人中的1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公积金。(使用住房贷款购房的,参与提取的购房人应为借款人中的一人。)
●商业住房贷款与他人共同借款,借款人中的1人及配偶偿还贷款后可提取公积金,但提取人应与按首付款一次性提取的职工一致,其他借款人不能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2018年9月1日及之后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上述提前还款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2018年9月1日之前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部分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影响。
●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当时办理。需核实、核查事项或资料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
(6)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1)职工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索要《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据实填写。
(3)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4)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5)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6)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7)职工不符合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8)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1)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证明文件直接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集中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核同意的,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经管理部或分中心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1)离休、退休:带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可予以清户支取。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可全额取出。
(3)调离本市及出境定居:可持户口迁移或注销证明予以清户支取。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可全部取出;
(5)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能够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予以清户支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及配偶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
1.购房在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在支付房款时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外,购买其他各类房屋都需在产证办出后方可申请提取。
2.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首次约定提取的到账时间:首次约定提取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
以后每次约定提取的到账时间:为依据约定提取周期计算出的约定提取日(遇节假日顺延)起的三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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