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年9月1日起,市南、市北、李沧全域,其他区市建成区及区市政府规定区域,森林、林地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那么有哪些是需要我们注意的呢?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规定》适用于哪些区域?
《规定》适用于以下区域: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
(四)第二项所列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本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其他区域。
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一)民政部门负责对在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责令停止,进行处罚。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并进行处罚。
(三)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森林、林地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林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在城市绿地、道路、广场、居民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责令停止,进行处罚。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在行驶的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责令停止,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相关工作。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对路口、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劝阻、制止、报告。
(七)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支持成立丧葬移风易俗基层社会组织并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鼓励和倡导哪些祭奠方式?
《规定》明确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奠。
(一)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以及相关纪念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
(二)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祭奠方式和活动,培育和引导文明祭奠礼仪。
(三)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为文明祭奠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其免费提供环保祭奠物品。
涉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事项有哪些?
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森林、林地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林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在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绿地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绿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行驶的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在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实操中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对不听从劝导的依法予以处罚。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准备实施焚烧的行为人自觉放弃焚烧,责令正在实施焚烧的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做好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工作,确保查办的违法焚烧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正确、处罚适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杜绝野蛮执法、粗暴执法等不文明执法行为,避免引发执法冲突。
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执法巡查中发现焚烧、抛撒产生纸灰、纸屑等垃圾,第一时间告知环卫部门进行保洁,及时恢复街道干净整洁。发现属于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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