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新提取办法出台 提取人限本人及配偶

发布时间:2022-07-27
青岛公积金新提取办法出台 提取人限本人及配偶

近年来,随着住房、社保、就业、户口等相关政策的不断变化,以及部分投机者搭便车、骗取公积金的现象日益突出,部分内容“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六年多出台实施,落后于现状和实践,亟待修订和调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充分调研并结合业务实际,形成了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并经2014年届会审议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自2014年3月10日起实施。


公积金提取条件发生变化
在退出条件方面,根据原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购买、建造、改建、大修有产权自有住房的提取者范围从直系亲属调整为员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这种情况下,不再允许员工的父母和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有产权的父母和子女)。

增加户口迁出城市或户口不在城市、与城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城市的退出情形。


此外,将原“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修改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将失业3年以上(含3年)改为2年,适当放宽失业人员提取条件。


因病提取公积金需《医疗费用结算单》

在提取证明材料和提取金额方面,原《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各种提取情况的明细和操作内容已纳入新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出租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只保留一般规定。

青岛公积金新提取办法出台 提取人限本人及配偶

增加“房屋位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当提供本人或者配偶的实际工作地点或者户口所在地证明原件(户口本或者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点证明) 。”的规定。

增加“承租人、配偶租用本市自用住房的,在本市没有产权。租用多套住房的,只能申请提取一套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对“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或者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新增“医疗费用明细表”作为出院证明。退出申请人的总退出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的自费部分。


设定还款及提取公积金的“最终申请时限”
在提款程序方面,补充了贷款还款提款和租金提款的最终申请时限,即“购房贷款本息已还清的,最终申请提款时限不超过1年”城市住房出租的,最终申请退出的期限自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不超过1年。
新的提款批准暂停条款。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计,特殊情况下适当延长审计时间。

在提取监管方面,随着对住房公积金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一些不法投机者搭便车、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日益突出,特别是一些中介机构向员工收取高额手续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通过伪造虚假材料等手段,越来越突出,甚至形成了盈利的产业链,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产生了重大影响。针对上述情况,新修订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还增加了相关监管规定。


明确贷款规则,严格遵守贷款计划限额

2013年以来,受“国五规定”影响和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增长,大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成交量大幅增长,带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增长。据了解,由于公积金贷款额度持续增加,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南京、广州、杭州、武汉、厦门等地的公积金普遍吃紧,贷款等待时间长被加长。受此影响,我市在2013年下半年也出现了流动性偏紧的问题。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保持科学合理的流动性水平,满足新增贷款人员的资金需求。 .因此,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当贷款申请金额超过计划限额时,贷款申请和发放贷款的时间和顺序。


当申请的贷款金额超过月(季、年)贷款资金计划额度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允许贷款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下个月(季度、年度)开始发放公积金贷款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抵押证明后,按基金计划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此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员工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不良行为进行登记,并告知单位,限制其在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注册日期。


市民了解新政策的两种方式

为方便市民及时了解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住房公积金提取”和《青岛市出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民提供了两种使用方式:网站查询和电话咨询。


新办法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公布,市民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为方便电话咨询,解决公积金客服热线12329咨询量大、线路繁忙等问题,市民可拨打客服热线12329进行咨询,也可在各项公积金服务中临时增加咨询电话大厅。电话号码如下:
市南管理处:83096771、83096772
李沧管理处:68698369
崂山管理处:88896821(借)88893091(取)
城阳管理处:87757653
黄岛管理处:86894168
即墨管理处:88587631、18300216276
胶州办:82232921(借)82232926(取)
平度管理处:88338377(借)88338379(取)
胶南管理处:85173285
莱西管理处:81876620
的,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取消。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第三章提款证明材料及提款金额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当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或者病情严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还应当提供与患者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本或者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当提供本人或者配偶的实际工作地点或者户口证明原件(户口本或者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点证明)。
第十一条 购买、建设、改造、大修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上一次缴款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注明日期,但职工及其配偶的提款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共有房屋财产的,所有提取人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实际支出。
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的余额,但提取的总额夫妻双方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职工及其配偶在还款期内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年已计提未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入余额(不含预缴金额)可在本年度提取。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在预缴证明规定的日期提取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但夫妻双方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预缴金额。
职工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三条在本市出租自用房屋的,应当按照青岛市出租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金额。
其中,租用本市住房自用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不享有产权。租房多套的,只能申请提取一套住房公积金。
依法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在本市租房,年租金超过承租人及其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在本市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全部退保。

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不受本条约束;委托终止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职工在本市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申请以划拨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条不作限制。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有关提取证明材料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单位代理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的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委托银行为职工出具银行存款证明。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根据退出审核的需要,要求员工补充补充证明材料。员工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调查核实;职工拒绝配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予退出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退出审查:
(一)员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表人的;
(二)员工拒绝配合退出审核的;
(三)员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退出审核的。
退出审计暂停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恢复审计,退出审计期限继续计算。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还。
(二)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的金额,并在职工个人账户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完整档案,并将职工信息告知所在单位。
(三)单位、职工或者其他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证明材料,涉嫌犯罪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移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