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提取方法

发布时间:2022-07-26

青岛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产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会计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青岛公积金提取方法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改建或者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职、退休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的;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八)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十)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受聘超过3年(含3年)的;
(十一)员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患重病,给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装修、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的,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蓄余额可以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同时提取。资金账户不足。
第九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第十条 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居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


第三章 辅助材料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改建、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员工购买有产权的自住房屋,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相关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一)购买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并提供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二)购买二手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或《青岛市购置公用房买卖合同》原件及缴纳契税原件应提供证书;已办理房产证的,还需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原件。
(三)按房屋有关规定改革政策,购买公租房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应当提供《公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费证明原件; 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设或改造有产权的自住房屋的,应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所有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决算及付款发票原件(改建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原件);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自建或者改建房屋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者房屋权属证明原件。
3、职工对有产权的自住房屋进行检修的,应提供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建设部)、房屋产权所有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和房屋产权证原件。
职工购买、建造、改造、大修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应当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并提供购买、建造、改造的相关证明。 ,或者房屋大修的,还应当提供关系证明文件。属于婚姻关系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本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当提供提取人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原件。

(二)员工离职或退休的,应提供退休证明原件。未领取退休证的,应当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原件。


职工离职或退休,单位因合并、分立、注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需提供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准文件,请假(退休)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未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原单位劳动证明和工作经历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提供。
(四)员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出入境批准文件原件或居住国(地区)的长期居留证件原件。
职工出境落户,单位因合并、分立、注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需提供单位注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准文件、原单位劳动经历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居住国长期居留证明。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需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原件(住房贷款还款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假如。
员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贷款合同原件及需提供市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预缴证明原件。
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六)租用公房的职工支付的租金超过其家庭工资收入10%的,应当提供户口本原件、公租房租金计算表原件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明原件;职工租用私人住宅的租金超过其家庭工资收入10%的,应提供户口本、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年工资原件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出具的收入证明,失业者需提供失业证明原件。

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属于婚姻关系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户口本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当提供提取人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并提供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经公证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公积金继承或遗产。有多个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还应当提供其他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发生继承、遗赠纠纷的,还应当提供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九)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0)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受雇超过3年(含3年)的,应提供3年以上出具的失业证明(求职证明)原件。员工因户口迁移、遗失、身份证号码被收集等原因变更(补发)失业证(求职证)的,补发(补发)失业证(求职证)原件和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确认书原件。
(11)员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手术、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搏手术,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历室印章和医务科印章的病历证明(包括各种诊断报告)盖章之一,如门诊盖章,以及员工与患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患有规定的九种大病和重大疾病,在青岛市外二级以上医院就医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证明医院为二级以上医院。
第四章提款限额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改造、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屋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最后一次缴费日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发票或房产证出具日期,但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自建或改建房屋的,可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核发之日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提取当月住房公积金存量余额。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的余额,但夫妻双方提取的总额应当不超过当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职工及其配偶在还款期内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年已计提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余额可在当年提取。
职工提前还清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预缴证明规定日期提取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总额夫妻双方的金额不得超过预付金额。
职工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四条 职工租房并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的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部分。家庭在当年支付的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 10%。
第十五条 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患重病、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可以在下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余额。病历中注明的日期。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七)、(八)、(九)、(十)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储蓄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五)、(六)、(十一)项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10元整数倍计算。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可以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两次取款后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可办理注销账户取款。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予以核实,由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填写提取凭证。青岛住房公积金。单位代理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允许提取的,在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由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存取款柜台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二十一条 单位经办人应当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持原存折和身份证从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公积金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不严格审核或者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自治市。


第二条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一)在本市租用廉租房;
(二)享受本市廉租房货币补贴;
(三)租用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四)租用本市公共住房;
(五)依法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在本市租赁房屋,年租金超过承租人及其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
其中,前款第(一)、(二)、(三)项中,承租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的,其子女可以申请提取存款。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三条 材料提取
(一)本市廉租房位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需提供业主或其委托的房地产经营单位出具的廉租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位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当提供房屋所在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房租赁合同原件。
(二)承租人享受城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且承租人户口所在地在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原件提供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协议书和经区住房保障中心批准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承租人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合同采用统一文本格式,经户籍所在地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位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提供业主或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位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当提供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四)在本市租用公共住房,应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租用公共住房租金计算表原件。
(五)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在本市租房,年租金超过承租人及其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房屋租赁证明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原件应提供青岛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或本市其他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发票的原件、承租人及其配偶在该市无产权的证明原件市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以及承租人及其配偶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明(求职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原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职工,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六)承租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承租人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关系证明原件(户口本或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四条 提款限额
在租赁住房的租赁期内,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提取金额。同时,租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年度最高提取额度为12000元。租房多套的,只能申请提取一套住房公积金。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三)、(四)项的,退出申请人的提款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的,退出申请人的提款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实际支付的租金和已享受的廉租房货币补贴。
(三)符合第二条第(五)项的,退出申请人的提款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超过承租人及其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部分.
第五条一个公历年度内,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可以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款后满足注销条件的,可办理注销提款手续。
第六条 员工符合退出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查。申请人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接受有关调查、核实和审查。
第八条本规定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