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提高公积金租赁提取额度每月最高至3500元!

发布时间:2022-08-17

近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关于疫情期间

阶段性提高缴存职工租赁提取额度的通知

针对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取情形,提取额度由原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2500元调整至每月不超过3500元,核定租赁期仅限于2020年1月至6月,7月1日后恢复原核定标准。

那么职工申请需提交哪些材料呢?

根据通知,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且符合上述提取情形的职工,可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房租发票原件办理租房提取。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通知明确,在疫情期间,其他租赁情形提取额度暂不调整。

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要求,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现将有关业务规定及办理流程明确如下:

一、针对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取情形,提取额度由原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2500元调整至每月不超过3500元,核定租赁期仅限于2020年1月至6月,7月1日后恢复原核定标准。其他业务规定仍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且符合上述提取情形的职工,可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房租发票原件办理租房提取。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在疫情期间,其他租赁情形提取额度暂不调整。

为避免到大厅现场办理业务,减少人员聚集,上述业务可通过电子邮件、快递等非接触方式将业务材料传递给管理处进行办理。

本通知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如遇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政策作出调整,将另行通知。

来源 青岛市公积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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