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新政!5月9日起,青岛公积金贷款、提取有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2-07-24
利好新政!5月9日起,青岛公积金贷款、提取有大变化!

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自5月9日起,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出现新变化!

“购房贷款”、“住房单元差别化贷款”、“统一最高贷款限额”……为支持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自住,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管理公积金贷款,青岛市重新制定出台了《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也相应调整。新贷款政策自2020年5月9日起实施。

利好新政!5月9日起,青岛公积金贷款、提取有大变化!

本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政策要求,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人购买的住房必须是家庭第一套自住住房。住房或二期改造普通自住住房;职工家庭已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或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其中,员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是指劳动家庭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中记录的自住住房套数。


一是首付比例政策。购买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二是贷款利率,为同期第一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取消原二级公积金贷款1.1倍利率。

参照商业银行和公积金银行的做法,不再实行新房、二手房、首贷、二贷的差异化最高贷款额度政策,最高额度为60万我市统一落实双存职工和单存职工36万元,保障存款职工贷款权益。同时,存款余额的倍数为保障性住房的20倍,其他类型住房的15倍。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市原《个人贷款办法》于2014年3月实施,2017年续展,2020年到期。按照相关规定,应当重新办理。制定并颁布。个人贷款办法实施期间,各项业务正常运行,公积金贷款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对于贷款政策调整的原因,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外部环境和业务发展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个人贷款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需要调整完善,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更好满足存款从业人员的贷款申请需求。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是原《个人贷款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没有全面落实上级关于“房贷认定”标准的政策法规,需要进行调整和规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不得向已购房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第三套以上住房或者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第一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我市此前一直在执行贷款数量的规定,住房单位数量尚未得到确认。
本次政策调整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实上位政策法规,落实“房贷认”贷款申请政策,将住房套数纳入贷款申请审核范围按照“不把房地产作为刺激经济的短期手段”的要求。
二是此前全市贷款最高限额政策不统一,实行差异化标准。